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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孙小果?被判无期15年减刑9次,出狱后拒戴口罩打死老人

  近日,北京籍男子郭某某出狱后因不戴口罩产生纠纷,将七旬老人殴打致死的事件引发热议。

 

北京孙小果?被判无期15年减刑9次,出狱后拒戴口罩打死老人
 

  早在2004年,郭某某因杀害女友被判处无期徒刑,但其在经过9次减刑后,只坐了不到15年的牢便出狱,不少网友对郭某某的减刑提出质疑,很多网友将其比作“第二个孙小果”。
 

北京孙小果?被判无期15年减刑9次,出狱后拒戴口罩打死老人
 

  第一次减刑:
 

  2007年6月25日,也就是坐牢仅仅2年4个月,郭某某就获得第一次减刑——北京市高院裁定,他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9年;政治权利,也由终身剥夺,改为只剥夺九年。
 

  第二次减刑:
 

  只过了1年2个多月,即2008年9月20日,北京市一中院,裁定对郭某某的第二次减刑,减刑10个月。
 

  第三次减刑:
 

  1年2个月后,2009年11月20日,北京市一中院,又裁定对其减刑10个月。
 

  第四次减刑:
 

  又是1年2个月后,2011年1月20日,北京市一中院,裁定对其减刑11个月。
 

  第五次减刑:
 

  又是1年2个月后,2012年3月20日,北京市一中院,裁定对其减刑11个月。
 

  第六次减刑:
 

  1年1个多月后,2013年4月26日,北京市一中院,裁定对其减刑11个月。
 

  第七次减刑:
 

  1年2个多月后,2014年7月17日,北京市一中院,裁定对其减刑1年。
 

  第八次减刑:
 

  1年3个多月后,2015年10月29日,北京市一中院,裁定对其减刑1年。
 

  也就是说:
 

  自从这减刑的裁定权,归到北京市一中院之后,平均1年2个月左右,郭某某就获得减刑一次,7年多的时间里,他累计获得了7次减刑,总计减刑6年5个月。
 

  第九次减刑:
 

  郭某某的第九次减刑来得稍微慢一点,2018年10月22日,“憋了”将近三年后,北京市延庆监狱,又提出对郭某某的减刑建议。
 

  2019年7月24日,郭某某出狱,而在其出狱的短短7个月,即2020年3月14日,他又杀人了!(以上部分源自公众号“资深记者”)
 

  那么,其减刑次数、每次减刑的间隔期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每次的减刑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我国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减刑?要经过哪个部门批准?
 

  15年之间减刑9次,这一减刑次数、每次减刑的间隔期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对减刑次数是没有限制的,只要罪犯符合减刑条件,就可以依法减刑,但是,对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有所限制。
 

  根据《关于对监所罪犯减刑工作的规定》第十六条:
 

  无期徒刑罪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郭某某的实际执行期间共计14年5个月,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执行年限。
 

  根据2005年规定,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间隔一般一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上次减刑二年至三年的,减刑间隔一般不得少于二年。
 

  因此,郭某某的前8次减刑,每次间隔都在1年1个月以上,是合法的。
 

  但是,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出台的《细则》第八条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所以,2015年第8次减刑后,直到2018年,中间间隔了近3年,郭某某才再次获得了减刑机会。
 

  综上所述,郭某某的的9次减刑,以及减刑的间隔期间都是合法的。
 

  减刑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减刑假释的法律规定,最高院总共出台了四个司法解释,即《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分别于1997年、2012年、2017年和2019年生效。
 

  郭某某案件横跨了1997年、2012年和2017年三个司法解释,虽然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但减刑案件在减刑时肯定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
 

  《规定》(1997)第六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郭某某第一次减刑,也就是2007年6月25日,坐牢仅仅2年4个月,郭某某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9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规定》(1997)第二条: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郭某某2012年及以前的减刑均适用该规定,减刑幅度没有违反该规定。
 

  郭某某2013年至2015年的三次减刑应当适用2012年《规定》(2012年7月1日生效),该《规定》在减刑幅度和时间间隔上与1997年一致。
 

  《规定》(2012)第五条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2018年的减刑应当适用2017年《规定》,该《规定》较之之前出现了较大的变化。
 

  《规定》(2017)第六条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第七条又规定,因八种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因此,郭某某2018年减刑的幅度和时间间隔也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
 

  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减刑?要经过哪个部门批准?
 

  因刑事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并不一定只能按照原判刑罚来执行,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可对其减刑。但是减刑一定要经过法定程序,需要由罪犯的服刑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法院要组成合议庭审查,确实符合减刑条件的,才会裁定予以减刑。
 

  《监狱法》第30条,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法院。
 

  减刑的依据可以总结为3个: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
 

  根据《刑法》第78条第1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其中,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有相对硬性的评判标准,依现有信息来看,郭某某应该是通过“确有悔改表现”实现的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
 

  一、认罪服法

  二、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四、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评价“确有悔改表现”还有一个重要的依据,那就是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里面详细列明了罪犯服刑期间计分的计算方式,用以考核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情况。
 

  事实上,减刑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减刑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监狱人满为患的状况,减轻国家的经济负担并且能够激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争取减刑早日回归社会,一定程度上也稳定了监管场所的正常监管改造秩序。不过对于公众的质疑,有关部门能及时站出来澄清,才能树立司法的权威。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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