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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女生被侵害,4名男生竟免责
案情回放
5月27日在学校下午上课时,因为课堂没有老师看管,4名男生把小花(化名)连拉带拽弄到了男厕所后实施侵害。一名男老师看到小花从男厕所出来,询问后得知此事并告知校方。小花的父亲接到学校通知后,立即向警方报案,并将小花带回家。小花此后一直待在家里,没有去过学校。


小学女生被侵害,4名男生竟免责
 
6月1日,蓝田县警方出具的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2020年5月27日,蓝田县小花被强奸案,我局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均未满十四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


小学女生被侵害,4名男生竟免责
 
6月3日,蓝田县教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正在做小花心理疏导工作,在事发后第二天,4名涉事男生已被转到其他学校。事发学校的负责人已被撤职,涉事任课教师和班主任被行政警告,学校会为小花转学提供一切便利。

 
小学女生被侵害,4名男生竟免责
 
现行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对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且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
 
从上述现行法律不难看出,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对未成年人有着特别的保护。但法律应该保护的是弱者,《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应该是未成年的受害者,而不是未成年的犯罪者。
 
 
笔者观点
1. 年龄不应该是犯罪者的保护伞,不满十四岁不是未成年人肆意妄为的借口
 “不满十四岁”保护了犯罪的未成年人,可谁来保护不满十四岁的受害者呢?女孩受到的伤害和留下的心理阴影将伴随甚至影响她一生,谁又来为女生的一生来负责?今年两会期间也有人大代表提出了降低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年龄,我们真应该对未成年人犯罪做出反思了,不要让更多的未成年受害。
 
2. 判断刑事责任的依据不应只是年龄,而应更多考虑主观意识和控制能力。
从刑法意义上讲,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最主要因素是人的主观意识上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即意识和意志因素,而辨认和控制能力的提高是基于生理和心理状况的成熟状态。目前我国实施的14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是符合上世纪七十年代的社会情况的。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儿童营养结构的改善,儿童生理和心理状况的成熟也加快,辨认和控制能力也有较大提高。再加上现时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接收到的信息含量和速度远比以前要多要快。所以,现在14岁儿童的心理和行为也远比当时要成熟的多。既然时代在变化,人们的意识也在改变,法律在立法角度就更应该考虑现实情况。
 
3. 法律需要改变,教育更要加强。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更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为避免孩子走向违法犯罪的歧途,家长要担负起监护责任,注重孩子的全面发展,提高孩子的综合素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家长要多与孩子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孩子的思想动向,进行针对性的引导教育,纠正不正确的认识和行为,帮助孩子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最后,改变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惩罚,我们只是希望不要有更多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也不希望有更多的未成年人走上歧途。“未成年人”的保护伞只能保护你一时,却保护不了你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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