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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被追跳河溺亡,法院判决追者无责
综合整理自:长沙晚报、澎湃新闻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14日,胡某将自己的车停在宁乡市玉潭街道沩水边南门桥下后,便与未婚妻一起坐着朋友的小车外出游玩。当晚11点多,胡某与未婚妻回到南门桥时,却发现一名男子杨某鬼鬼祟祟地围绕着自己的车。胡某便询问该名男子在做什么,该男子并没有回答,拔腿就跑。随即,胡某发现自己的车窗玻璃被砸烂,而车内未婚妻的手提包也不见了,胡某怀疑是杨某盗窃,于是便开始追逐杨某。


小偷被追跳河溺亡,法院判决追者无责
 
在追赶的过程中,胡某看到杨某手上确实拿着自己未婚妻遗失的手提包,胡某确信杨某实施了盗窃行为。胡某大声要求杨某停下,并表示若归还手提包,自己可以不追求其责任。可杨某不仅不停下,还继续向着沩水边跑去。期间,杨某曾跌倒在河滩上,胡某担心发生意外,便停下脚步,不再追逐,也让杨某停下。杨某不听劝告,反而继续向河中心走去。
 
为避免发生意外,胡某立即报警,宁乡市法院玉潭派出所立即赶到现场,经过一段时间的搜救,并未发现杨某的踪迹。
 
2019年7月16日,有人在南门桥的水域中发现了杨某的尸体。7月18日,杨某的妹妹到玉潭派出所报案。司法鉴定中心针对杨某的死亡原因进行了尸检,鉴定结果表示“不排除溺水死亡”,宁乡市法院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便于10月18日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杨某家人将案件诉至宁乡市法院,要求胡某赔偿三十万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得出,侵权责任的构成必须要有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构成要件。
 
 
法院观点
本案中,胡某与未婚妻在回到南门桥下准备取车时,发现了杨某形迹可疑,便询问杨某做什么,杨某却拔腿就跑。之后,胡某发现自己车窗被砸,车内手提包遗失,便认定是杨某盗窃,所以追赶杨某。此处的追赶行为是人类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一种本能反应,是通过私力救济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有效方式,只要这种私力行为不超出必要限度,其行为就合情合理合法。
 
胡某在追赶中,发现杨某不断在向河中心走去,胡某担心杨某发生危险并对其进行劝阻,且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从客观角度来看,胡某并没有加害杨某的想法。即便从事实看来,杨某的溺水身亡与胡某的追赶存在联系,但胡某并没有主观过错,应当认定其行为不具违法性。
 
因此,法院驳回了杨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小偷被追跳河溺亡,法院判决追者无责 
 
笔者观点
1. 关于“追赶”
本案中,胡某追赶杨某的原因是发现了杨某盗窃。在这种自己财产受损的情况下,胡某追赶小偷的行为是人之常情。在追赶过程中,胡某并没有手持武器,也没有做出其他威胁杨某人身安全的行为,就仅仅是本能的追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胡某并未违法,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从事实的角度来看,通过合理的私力救济维护自身利益,是无可厚非的,这一般通识里也是被大众所接受的。
 
2. 关于“救助义务”
本案中之所以会讨论救助义务,是因为胡某的追赶行为导致杨某陷入了一个危险的境地,那胡某是否要对杨某负有救助的义务呢?
 
胡某对杨某是没有救助义务的。第一,胡某的追赶与杨某溺亡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即使胡某追赶,杨某也可以选择不往河中心走去。第二,胡某见状不妙,便立即劝导杨某并报警,让警察开展搜救,胡某已经做了相应的救助。
 
3. 不能让正义者畏首畏尾
小案件却涉及大道理,法律不能对正义者附加过多不合理的要求,以至于正义者顾虑重重,不敢伸张正义。好的法律,应当是鼓励正义,让正义者义无反顾地伸张正义。
 
本案的判决结果符合天理、国法、人情,向民众传达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鼓励了阻止犯罪的正义行为,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小偷被追跳河溺亡,法院判决追者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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