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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次航班延误理赔300万,究竟是“赚”还是“骗”
综合整理自:新浪网、中国经济网
 
案情回放
李某之前曾从事过航空服务类工作,对于飞机延误信息及保险理赔的流程都有所了解。在购买航班之前,她会对航班及天气进行分析,并用亲朋好友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购买多份航空延误险。如果了解到航班可能不会延误,她就会在飞机起飞之前把票退掉,尽量减少损失。一旦航班出现延误,李某便开始着手向保险公司索赔。


900次航班延误理赔300万,究竟是“赚”还是“骗”
 
从2015年至今,李某通过购票虚构行程,在近900次延误航班中获得了高达300多万元理赔金。
 
目前,李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看法一:保险诈骗罪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从目前的已有的信息来看,李某首先利用自己熟悉航空服务及流程的优势,对航班延误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延误率较高的航班。然后利用身边亲朋好友的身份证信息购买多张飞机票及延误险。最后如果航班没有延误,李某就会退票;如果航班延误,李某就着手理赔,进而获得理赔金。
 
媒体报道后,不少网友及专业人士都认为,虽然李某并不符合上述保险诈骗罪的五项情况,但是却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主观上李某具有非法占有保险公司延误险理赔金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诈骗罪标准流程行为,即虚构李某及其亲人要乘坐飞机的欺骗行为,这种欺骗行为使保险公司以为李某存在真实乘机延误的的错误认识,该认识错误使得保险公司进行赔付,李某获取保险金,保险公司遭受损失。
 
 
看法二:无罪
另一种看法,即是李某无罪。首先,李某并没有通过虚构航班延误的事实,包括虚构气候、飞行空况、伪造了相关航班延误的证明文件等等,导致保险公司陷入错误认识给予赔付。第二,即使李某购买机票所用的身份信息不全是自己的,但那也都是真实信息。第三,保险公司的航班延误险并没有规定投保人和受益人必须为同一人。综上所述,李某的这些行为,不足以构成保险诈骗。
 
900次航班延误理赔300万,究竟是“赚”还是“骗” 
 
笔者认为

首先,李某利用真实的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和延误险,并且支付了足额的对价。这次交易行为和投保行为完全是合法的。而保险公司并不筛查客户信息,只是在理赔时审查该客户是否购买了该延误航班的机票。至于客户的身份信息,客户是否实际搭乘该航班,这并不在保险公司的审查范围内。
 
其次,航班信息和天气信息都是公开的,航班是否延误不仅与天气有关,还与其他的许多因素有关,并非李某可以控制。李某在2015年至今利用延误险理赔近900次,除了其本身的分析能力,也有运气成分,李某也曾多次遇到过航班不延误的情况。那为什么航班不延误,李某付出的金钱就成了航空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利润呢?其实保险公司的本质也是为了出于商业目的,客户正常投保,航班延误就理赔,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不能因为某一名客户理赔次数过多就成了骗保。
 
但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根据6月12日南京警方发出的通告来看, “李某次伪造航班延误的证明材料,虚构航班延误的事实。”而保险诈骗罪就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从这一点来看,李某的行为是符合保险诈骗罪的。
 
最后,保险公司要堵上漏洞,规范经营。从行业的规范经营的角度来讲,现在很多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还是存在很多漏洞。由于此类事件频发,保险公司也渐渐开始重视延误险的理赔程序。这类案件给了保险公司一个教训,敲响一个警钟。其实更重要的焦点是在于怎么样去规范保险行业的正常经营,能够把这些漏洞更好地补上,更好地合规经营,防止此类事情再发生才是长远之道。 
 

900次航班延误理赔300万,究竟是“赚”还是“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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