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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孀能继续享有冷冻胚胎移植权吗?
综合整理自:无锡日报、荔枝新闻
 
2017年5月,江苏无锡一对夫妻因为不孕,所以计划在妻子身体情况允许时就进行胚胎移植手术。不幸的是,在手术进行前丈夫意外去世。妻子要求继续胚胎移植手术,却因为没有丈夫签字,遭到医院拒绝。随后,妻子陈某将医院告上法庭。6月23日,该案在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宣判。


遗孀能继续享有冷冻胚胎移植权吗? 
 
案情回顾
2016年8月,陈某和丈夫因不孕至无锡某医院进行诊治,结合医生的建议之后,陈某夫妇决定选择人工助孕的方式,于是做了胚胎移植手术,但可惜的是他们并没有一次成功。
 
2017年5月,陈某和丈夫又一次到医院,希望再次人工助孕。医院对陈某夫妇分别取卵和取精,并成功培育出4个胚胎。由于取卵术后过度刺激,陈某胸腹腔积液,当即入院治疗。关于胚胎,陈某夫妇要求医院采用低温保存技术保存这些胚胎,并向医院签署了《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两人声明在医院实施体外受精手术。
 
2019年7月,陈某的丈夫因意外死亡。陈某在其父亲和公婆的支持下决定去医院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可谁曾想,医院竟然拒绝了陈某的这一要求。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某将医院起诉至法院。
 
 
医院观点
1. 丈夫签署的文件已过有效期
医院认为,之所以无法为陈某实施冷冻胚胎解冻及移植手术,是因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中规定,辅助生殖技术必须严格遵守知情同意、知情选择的自愿原则,陈某丈夫去世前两年均未至医院进行胚胎移植手术,而生前签名的同意知情书的效力不能延续至其去世之后,现在也不能再次签署胚胎解冻及同意书。
 
此前陈某与丈夫共同签署的《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通知书》明文规定,胚胎首次冷冻费用只含有3个月的胚胎保存期。陈某夫妇从未缴纳过这两年的胚胎冷冻费用,因此,医院认为夫妻已放弃胚胎。
 
2. 陈某现为单身女性
医院认为,陈某丈夫已经去世,所以陈某现为单身女性。
 
一方面,根据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的保护后代原则和公益原则,医院不能为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殖技术。
 
另一方面,基于有利于后代的原则,要考虑这出生的小孩在单亲的环境下生长,这会不会对孩子的生理、心理或者性格方面有一定的影响。


遗孀能继续享有冷冻胚胎移植权吗? 
 
法院观点
1. 双方签署的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起初陈某夫妇是因为不育才到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登记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院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治疗,医院为其实施一系列医疗措施并冷冻胚胎,陈某夫妇与医院之间的关系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法官表示,陈某及其丈夫至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生育子女,虽然丈夫死亡,但陈某夫妇共同在医院接受过两次人类辅助生殖治疗,并且在当时的治疗中已经签署了多项知情同意书,并进行培育和冷冻胚胎的事实,均表明了陈某丈夫明确的要求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意愿,且可推知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并不违反陈某丈夫的生前意愿,之所以没有立即实施胚胎移植仅是女方身体原因,既有的医疗服务合同尚未完成,陈某单独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其夫妻早已与医院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并不违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 不违反保护后代原则和公益原则
首先,法院认为陈某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进行助孕生育并不违反相关的生育法律法规。值得注意的是,陈某是一名“丧偶妇女”,应该有别于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普通单身妇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并不违反社会公益原则。
 
其次,虽然孩子出生后没有亲生父亲,可能生长在单亲家庭,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对孩子的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产生严重影响。目前也没有科学证据可以证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存在医学上、亲权上或其他方面于后代不利的情形,医院继续为陈某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并不违反保护后代的原则。
 
最终,6月23日上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医院继续履行与陈某之间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医疗服务合同,为陈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遗孀能继续享有冷冻胚胎移植权吗?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这是一个标志着人情与伦理胜诉的典型案例。
 
首先,本案中陈某夫妻与医院订立有关医疗合同并签署知情合同书。在订立该合同时,合同双方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是真实意思表达,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无效事由,因此,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其次,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全面且积极的履行义务。在这个案子里,陈某夫妇多次表达胚胎移植意愿,并进行过多次胚胎移植手术,可以认定陈某的丈夫对于胚胎移植手术是完全同意的。此外,陈某在其丈夫去世之后,陈某能够独立接受并完成这项手术。综上,本案中陈某夫妇和医院之间的合同并不存在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
 
最后,生育权是人类基本的权利,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符合安全、有效、合理的原则,符合法律以及伦理道德,充分保障个人、家庭以及后代的健康和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从该角度思量,陈某为丧偶妇女,不同于一般的单身妇女,且陈某丈夫在亡故之前以实际行动明确表示其希望通过移植手术完成生育,因此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并不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以及社会伦理道德,反而是真正实现了胚胎移植手术的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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