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知明动态 > 知明热评 >
夫妻一方转账给“小三”是否属于赠与?原配可否索回?
案情回顾
李某女与赵某男在1996年8月14日登记结婚。在李某女与赵某男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男与王某之间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赵某男通过案外人陈某安的账户向王某转账多达26次共计39万元。2017年11月7日,王某向赵某男转账汇款10万元。


夫妻一方转账给“小三”是否属于赠与?原配可否索回?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法第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转账给“小三”是否属于赠与?原配可否索回? 
 
法院观点
1. 赵某男给王某的转账款是否属于赠与?如果是赠与,那么赠与的金额是多少?
赵某男转账给王某的转账款,王某并未给付对价,是赵某男的无偿给予。王某也实际接受了转账款,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为赠与。2015年至2017年期间,赵某男转账给王某共计39万元,王某于2017年11月7日向赵某男转账10万元。抵扣之后,赵某男总共赠与王某29万元。
 
虽然王某辩称,本案所涉及的款项是自己与赵某男之间的经济来往,原因是赵某男用自己账户进行股票操作但亏本了,所以才事后支付给自己的款项。还有的一部分的钱是因为赵某男与自己合伙开服装店的投资款。但王某并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上述事由,所以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2017年11月7日王某转账给赵某男的10万元,赵某男辩称该款项是自己用现金的形式借款给王某后,王某才在2017年11月7日将10万元借款归还给他。但赵某男也未能对上述辩称意见提供证据证明,而且王某也不予认可,因此,法院也不予采信。
 
2.赠与的效力
在夫妻未对财产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共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二人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夫妻间任何一方因非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赵某男未经李某女同意因非日常生活需要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王某,这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同时,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赵某男与王某发生婚外情关系,并且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王某,有违公序良俗。
 
综上所述,赵某男赠与王某29万元的行为无效,王某应当予以返还。该29万属于李某女与赵某男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王某对上述款项应当全额返还。对于李某女主张的利息诉请,考虑到赵某男和王某均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该利息诉请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转账给“小三”是否属于赠与?原配可否索回?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了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对于共同财产夫妻二人是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任意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达成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因非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而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确立恋爱关系的,有悖于公序良俗和法律相关规定。其私自赠与他人钱款的行为属不当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另一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其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受赠款项。
 
希望那些心怀不轨的人可以此案为戒,毕竟感情不是商业行为,夫妻间应以忠实忠诚为基本要求,情侣间应以道德规范为准绳,切勿违反公序良俗,不要触碰法律底线,否则最终换来的只是一场“黄粱美梦”。


夫妻一方转账给“小三”是否属于赠与?原配可否索回?


其他新闻
  •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即产生拟制血亲的关系,确立了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依法享有继承权;同时,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
    2024-04-18 14:23:01
  • 2021年一天,大连鸟语林工作人员报案称,园区内火烈鸟被人杀害,现场存活的火烈鸟惊叫不已,10多只血肉模糊的火烈鸟尸体遍布鸟舍。警方经调查发现肖...
    2024-04-18 14:22:28
  •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是立遗...
    2024-04-18 14:21:48

法律问题咨询电话:18123616981
公司名称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002室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2025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2025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全国咨询电话:18123616981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0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