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知明动态 > 知明热评 >
王珞丹寻鸭:别让舆论的压力扭曲了正义的道路
综合整理自:澎湃新闻、知菁网
 
案情回顾
7月3日上午,演员王珞丹发微博称,她同事的宠物鸭“吉吉”在河南息县老家被人抓走。如果能找到抓走鸭子的人,她将以十只同等体格的北京烤鸭保鲜装作为感谢,并出于“寻鸭心切”,将抓鸭人的图片无打码公布。随后,王珞丹删除了该微博,又发了另外一条:“人找到了。但吉吉已经不在这个世界上了。不觊觎,不伤害,不食用别人的宠物是人对这个社会该有的尊重!”


王珞丹寻鸭:别让舆论的压力扭曲了正义的道路 
 
这样一篇“寻鸭启示”引发了网友热议,甚至一时间冲上微博热搜榜第一名。有些网友指责抓鸭人是偷窃。也有网友认为王珞丹作为一个拥有千万粉丝的明星,不应该为了找一只宠物鸭而将别人的肖像公开,这种做法不妥。还有一些网友唏嘘明星就是不一样,明星丢了只宠物鸭,民警都即刻立案调查。
 
可以看出,这次事件不光是引起人们对抓鸭人的声讨,但更多的其实是明星效应和网络舆论的作用。那么抓鸭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担什么责任呢?王珞丹的做法又是否正确呢?


王珞丹寻鸭:别让舆论的压力扭曲了正义的道路 
 
相关法律
抓鸭人是否构成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可以确认的是,抓鸭人抓走其明知不属于自己的鸭子,该行为显然属于盗窃。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条款中,“数额较大”的盗窃才能入罪。那怎么评判是否是“数额较大”呢?通常是以一般人的判断为依据。尽管鸭子的主人及好友王珞丹知道鸭子的价值上万元,但由于一般人并不会认为鸭子的价值较大,所以抓鸭人可能不构成盗窃罪。


王珞丹寻鸭:别让舆论的压力扭曲了正义的道路 
 
王珞丹侵犯抓鸭人的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法条提到“以营利为目的”,而王珞丹将抓鸭人的照片发到网上并不是为了营利,仅是为了寻鸭。所以,王珞丹发布照片的行为并不符合侵犯肖像权的要件,也没有侵犯抓鸭人的肖像权。


王珞丹寻鸭:别让舆论的压力扭曲了正义的道路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即使从刑事的角度,抓鸭人可能不构成盗窃罪,但从民事角度来看,抓鸭人的侵权行为仍然是存在的。抓鸭人的行为显然侵害了鸭子所有权人的民事权益,故抓鸭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赔偿金额应参照鸭子的实际价值。同时,如果该宠物鸭的死亡确实对鸭子所有权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该鸭子的所有权人可以向抓鸭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回顾这起事件就会发现,大部分网友愤怒的焦点都集中在那名“顺手牵鸭”的女子身上。无论这名女子是否知晓这只鸭子是宠物鸭,也无论这只鸭子本身的高低贵贱,擅自拿走别人的东西,损害他人的私有财产,这都是法律所绝不允许的,这名女子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和道德的严厉谴责。
 
现如今,媒介的快速发展已经使其成为了一股不容忽视的社会治理力量。在自身权益遭到不正当的侵害时,很多人开始尝试利用微博等自媒体为自己讨回公道。但媒介作为社会治理的力量,其稳定性是难以操控的,或者可以说是“易燃易爆炸”。它的确有时候能助力问题的快速解决,但同时也会在不知不觉之间向外扩散,制造意料之外的矛盾与冲突。过度发酵后的“正义”有时会变为不受束缚的“恶意”。正常的批评与指责是合理的,但也要把控在一定的限度之内,不能矫枉过正,不能随意上升到人肉搜索,甚至不小心形成网络暴力的反向负面效果。所以,人们对于运用网络手段发声维权,也是需要注意适当把握法律与道德的分寸。


王珞丹寻鸭:别让舆论的压力扭曲了正义的道路


其他新闻

法律问题咨询电话:18123616981
公司名称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002室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2025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2025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全国咨询电话:18123616981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0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