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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伪造法院文书,被判罪刑踢出律界
综合整理自:山东商报、聚法网
 
日常生活中,矛盾、纠纷无处不在。由于现代社会人们的文化素质普遍提高,普法活动也越来越频繁,当许多矛盾纠纷上升到当事人无法自行解决时,他们往往会想着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而每当人们提起“打官司”,往往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找律师。当事人愿意将自己的信任付诸在律师身上,不仅是对律师专业知识的一种信赖,更是对这个职业的一种敬重。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有些律师为了一己私欲,竟然欺骗当事人,甚至做出私自伪造法院文书这类亵渎法律权威的事情。


律师伪造法院文书,被判罪刑踢出律界 
 
案情回顾
2017年10月,某律所主任陈某在代理李某与某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中,虚构了法院立案并收取保全费、保证金等费用的事实,向李某收取费用20.31万元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18年5月,陈某以购买债权获取利益为由,让赵某与其合作出资60万元后,将6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期间,陈某为骗取赵某信任,伪造了人民法院法律文书。
 
自2015年以来,陈某累计诈骗18起,伪造国家机关公文3份,诈骗金额近150万元。


律师伪造法院文书,被判罪刑踢出律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诈骗他人,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陈某伪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陈某多次实施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陈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


律师伪造法院文书,被判罪刑踢出律界 
 
笔者观点
由上述案例可见,律师伪造法院文书的行为往往不仅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甚至还会触犯诈骗罪等其他罪行。若再加上诈骗次数较多,诈骗金额较大,则该律师将面临的就不仅是吊销执业证这么简单,还会面对有期徒刑与罚金的刑事处罚。
 
其实在实践中,许多当事人之所以会聘请律师代理案件,就是因为出于对律师的信任。也许当事人自己缺乏法律知识,所以希望专业律师可以代为处理;也许当事人工作繁忙或不便出面,于是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这样不仅可以免去麻烦,也能提高己方的诉讼水平。但同时,也正因为代理人没有与法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再加上可能不了解诉讼程序、文书要求等具体诉讼内容,所以很容易盲目信任代理人。
 
针对上述现象,笔者在此提醒各位当事人要对自己负责。现在法院也有了网上平台,当事人可以通过身份证登录法院平台进行查询。同时,也要积极参与诉讼过程,如果发现疑点,可以通过拨打法院工作热线电话、登录法院平台查询等方式予以核实,以便切实维护自己的各项诉讼权益。
 
笔者明白,世上什么样的人都有,什么领域里都有着好人与坏人。但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本应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当事人利益,这样一个拥有专业知识的人则更应该承担起对法治工作的重任,而不是利用自己的身份知法犯法。在许多走投无路的苦主面前,律师可能是他们心中唯一的希望,我们不怕穷凶极恶的暴徒,我们只怕这一丝希望都被黑暗吞噬。
 
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除人间之邪恶,守政法之圣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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