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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作弊屡见不鲜,归根结底立法不足
又是一年高考季,一千多万学子怀揣着梦想交出了人生中一张重要的答卷。高考,这场对所有考生来说已经是相对公平的考试,也是许多人人生道路上的一个分叉路口。

高考作弊屡见不鲜,归根结底立法不足 
 
案情简介
最近,与高考相关的新闻层出不穷。2020年5月底,艺人仝卓在直播中自爆自己实为往届生却伪造应届生身份,之后如愿考上只接收应届生的中央戏剧学院。此事在网上一度闹得沸沸扬扬,仝卓不仅自毁前程,还连带着当时协助他办理虚假学籍的一众公职人员也被立案审查,就连中央戏剧学院也赶紧站出来声明已经取消仝卓的学籍,似乎仝卓在娱乐圈的这条路就已经走到头了。


高考作弊屡见不鲜,归根结底立法不足 
 
可没想到的是,在事发后一个多月,也就是7月10号,仝卓工作室宣布仝卓即将复出,此事一出网上再次一片哗然。
 
 
与考试作弊有关的法律法规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高考作弊屡见不鲜,归根结底立法不足 
 
笔者观点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的第七条第一款,仝卓伪造应届生身份完全符合该条款考试作弊的情形,也正是因此条款,山西省教育厅通报了仝卓高考成绩无效的决定。可是,目前仝卓也仅是受到被取消高考成绩,取消中戏学籍的行政处分,换言之,仝卓只是将本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还了回来,那他做错了的代价又在哪里呢?
 
众所周知,仝卓伪造自己应届生身份的做法的确不对。但令人惋惜的是,在《刑法》中,我们却找不到与仝卓行为相对应的罪名。纵观整部《刑法》,与考试作弊有关的也仅有上述的第二百八十四条,而这一法条中也仅规定了组织作弊,为他人作弊提供帮助,向他人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的犯罪情形。可见,仝卓伪造应届生身份的行为并不能适用这一法条。那么,为什么《刑法》中没有相应的罪名呢?是因为仝卓的行为还不够恶劣,还是立法的漏洞呢?
   
在现有的《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中,使用作弊器材或为他人提供作弊帮助的都可以入刑,而仝卓的行为是伪造高考档案,这一行为不仅是对同届高考生的不公平,更是公私权力滥用的结果。第一,修改高考档案,使用假的高考档案参加考试,行为人的主观是肯定知道这是一个错误行为并故意为之,这与考试作弊的恶劣性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第二,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更大,因为伪造高考档案绝不是一人之力就可完成的事情,这必然动用了公私权力以及多种违法手段。因此,伪造高考档案的行为其实对于社会来说影响更加巨大,甚至会牵涉到许多在边缘行走的公职人员。综上,伪造高考档案比现有的罪名更恶劣,理应完善立法,尽快将其纳入《刑法》以便入罪量刑达到惩罚的效果。
 
高考作弊事件之所以屡见不鲜,归根结底就是因为立法不足,因为犯错误的代价不大,所以就抱有侥幸心理尝试。在治理高考作弊的问题上,立法完善已经是必须推动的一步了,只有立法足够完善,执法足够严谨,刑罚足够严重,才能从根本上起到震慑的作用。目前,法律完善只是第一步,而更重要的是要对考生及家长的思想认知有一个正确的引导。要让考生知道,即使高考看似决定人的一生,但真正能决定一生的只有自己。
 
高考,承载着无数考生对未来的希望,见证着无数学子苦读十余载的成果,它不应该充满黑暗与无奈,而应该像一朵向阳花般茁壮盛开。在此,笔者真心希望法制建设的道路也可以一片光明,而我们的人生亦如是。


高考作弊屡见不鲜,归根结底立法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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