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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药男子赵某溪,涉嫌强奸被刑拘
综合整理自:中国青年报、澎湃新闻
 
案情回顾
7月4日,赵某溪(男,23岁)邀请朱某(女,22岁)在深聚餐。期间,赵某溪趁朱某离开餐桌时,向朱某饮用的水杯内投放白色粉末(据赵某溪称其在国外留学时购买),试图让朱某饮用,目的是“寻求刺激”。此举被餐厅员工发现,该员工以帮忙续杯为由将水杯收走,并放在了后厨保留,紧接着将此事告知朱某,后朱某向警方报案。


下药男子赵某溪,涉嫌强奸被刑拘 
 
7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福田警方已依法对涉嫌强奸的嫌疑男子赵某溪刑事拘留。经查,嫌疑人赵某溪与事主朱某通过社交活动认识,后双方多通过网络工具交流,偶尔见面。
 
之后,警方公布了犯罪嫌疑人赵某溪的道歉视频。在视频中,赵某溪说,“做出这件事情,本身就是一个令人非常不齿的行为。”并对遭下药女子表示道歉,对自己的亲人和朋友道歉。对此,朱某表示自己不会接受道歉,并且现在还十分压抑。


下药男子赵某溪,涉嫌强奸被刑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区别
强奸罪是指犯罪分子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从客观要件来看:第一,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第二,须违背妇女意志,这也是本罪的本质特征。
 
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从客观要件来看:第一,行为人猥亵、侮辱他人具有违背他人意志的本质特征,而违背他人意志即缺乏他人的真实同意。第二,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的行为。


下药男子赵某溪,涉嫌强奸被刑拘 
 
笔者观点
1.不构成强奸既遂
本案双方当事人都是成年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成年人的强奸既遂是以“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认定标准的,而本案中并没有发生此行为,因此,不构成强奸既遂。
 
2. 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既遂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犯罪分子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本案中,赵某溪并未身体接触到朱某,更不可能通过身体的刺激从而满足性欲。因此,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既遂。
 
3.可能构成强奸罪或强制猥亵、侮辱罪未遂
本案中,赵某溪声称放入朱某水杯中的“药”是一种用于女性缓解性冷淡的药物,也就是说,如果女性服下后,就会产生类似“催情”的效果。而赵某溪为什么想让朱某产生“催情”的效果,笔者认为,赵某溪无非就是想要迷奸,或是趁机猥亵朱某。而这一切的犯罪行为都因为服务员换水而未达成犯罪目的,也就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这也就是未遂。但至于究竟是强奸罪的未遂还是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未遂,笔者认为还需要更多细节与证据才能判断。
 
综上所述,笔者不仅想提醒女性在外要注意自己的安全,但更想提醒那些有犯罪意图的男性,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莫要因为一念之差而葬送自己的前程。


下药男子赵某溪,涉嫌强奸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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