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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火锅小龙坎,底料竟是地沟油
综合整理自:北京日报、中国法院网
 
昨日,一则关于“小龙坎一门店两年制售2吨地沟油”的话题登上微博热搜。由于小龙坎在我国的麻辣火锅品牌中较为出名且受众较多,所以“小龙坎地沟油事件”的爆发引起了广大网友的高度关注,不少网友表示“面前的小龙坎火锅突然就不香了”。


网红火锅小龙坎,底料竟是地沟油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苏某开设了“榆林市榆阳区小龙坎老火锅店”,该火锅店于2017年2月24日开始正式营业。
 
2017年5月至7月,苏某指使被告人苏某飞、刘某、冯某在该火锅店厨房内,将顾客使用过后的火锅锅底用油水分离器分离出废弃油脂,再经过高温加热后,加入辅料制作成红油(地沟油),负责配锅的厨师将加工好的红油制作成火锅锅底后再销售给顾客。在此期间,苏某飞参与生产600斤地沟油,刘某和冯某参与生产400斤地沟油,并加工成火锅锅底销售给顾客。刘某和冯某分别于20017年6月及7月份辞职离开该火锅店。
 
2018年8月14日至2019年4月26日,苏某指使苏某飞、苏某强继续使用上述方法加工地沟油近4000斤,并加工成火锅锅底后销售给顾客。综上,在苏某的指使下,苏某飞参与生产销售的地沟油4563斤,价值共计80934元;苏某强参与生产、销售的地沟油3963斤,价值共计71334元;刘某、冯某参与生产、销售的地沟油400斤,价值共计96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两高一部”关于严惩“地沟油”犯罪的通知
第二条 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严格区分犯罪界限


网红火锅小龙坎,底料竟是地沟油 

 
(一)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认定是否“明知”,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知能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产品质量,进货渠道及进货价格、销售渠道及销售价格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三)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已经销售出去没有实物,但是有证据证明系已被查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实的上线提供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虽无法查明“食用油”是否系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该“食用油”来源可疑而予以销售的,应分别情形处理:经鉴定,检出有毒、有害成分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依照刑法第143条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者假冒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0条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以上第(一)、(二)、(三)款犯罪行为,而为其掏捞、加工、贩运“地沟油”,或者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技术、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保管等便利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犯罪的共犯论处。
 
(六)对违反有关规定,掏捞、加工、贩运“地沟油”,没有证据证明用于生产“食用油”的,交由行政部门处理。
 
(七)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食用油安全监管和查处“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苏某飞、苏某强、刘某、冯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参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苏某飞、苏某强、刘某、冯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8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苏某飞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苏某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东月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冯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网红火锅小龙坎,底料竟是地沟油 
 
 
笔者观点
作为国内知名的火锅品牌,在享有知名度的同时却没有做好加盟商的监督管理工作,导致此类恶性事件发生。“地沟油事件”一经发生不仅对一部分顾客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还对“小龙坎”这一品牌商誉带来了沉重的打击。实际上,知名连锁火锅店的价格往往不菲,顾客在面对较高的价格时难免会对食品质量与服务水平有更高的期待,然而此类事件的发生正是让人期待越高,失望越大。
 
其实,自今年疫情以来,餐饮业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在这样艰巨困难的背景之下,整个餐饮行业更应该提高食品安全与服务质量,经营者用心经营,服务者尽心服务,才能挺过难关。否则,不仅会被行业内的优胜劣汰淘汰,更是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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