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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心病狂!河南幼师为报复同事竟对孩子投毒
综合整理自:新京报、澎湃新闻
 
2020年7月15日,河南焦作幼师涉嫌投毒案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幼师王云被指控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伤害罪。历经三个半小时的庭审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丧心病狂!河南幼师为报复同事竟对孩子投毒 
 
案情简介
1.与同事发生矛盾后向学生饭盆投毒报复
2019年3月27日上午,焦作市解放区萌萌幼儿园发生一起疑似幼儿食物中毒事件。此后据警方通报,该事件系该园教师王云投放亚硝酸钠所致。事件共导致23名孩子中毒。
 
庭审中,王云称,2019年3月26日,她与中班老师孙某珍发生矛盾,孙某珍到园长处告状,她知道后便对孙某产生不满,决定在中班学生的八宝粥里投放亚硝酸钠报复。王云称,和孙某发生矛盾后,自己“越想越生气”,想着让孙某“难过两天”,就想到投毒,因为“有时孙某也会尝那个饭”。她称,自己是“针对孙某”,被投毒的饭盆里的饭是给幼儿园中班学生吃的,但自己“当时没考虑到小朋友”。其称,孩子们出现症状后,她被喊到二楼,还帮助拍背、喂水,后跟随幼儿园经营者将4名幼儿送到医院。
 
在最后陈述中,王云当庭痛哭道歉、认罪,称一辈子都无法原谅自己。但其辩称,“不是故意想伤害小朋友们的”,“没有想到小朋友吃了会怎么样”。
 
2020年1月28日,其中一名中毒儿童死亡,尸检鉴定认定是由亚硝酸钠中毒导致。
 
2.曾因生活矛盾对丈夫投毒,致其轻伤住院
此外,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早在2017年2月19日,王云将从网上购买的亚硝酸钠投入丈夫冯某的水杯,致后者中毒住院。后经鉴定,冯某的伤情达到轻伤。王云供述称,她投完毒就去上班了,后来接到母亲电话通知,赶到医院,看到丈夫躺在病床上,很虚弱。王云母亲的证词称,她发现时,冯某昏迷在床,嘴唇发紫、口吐白沫。公诉人指出,当时,医生诊断冯某疑似亚硝酸钠中毒,建议进一步鉴定,但家属没同意。
 
最初,王云供述,对丈夫投毒是因为夫妻生活不和谐,丈夫脾气大,喝酒后常找事,就想惩治一下丈夫。而购买亚硝酸钠,是在网上无意中了解到,就“随便买了一些”。在后来的供述及庭审中,王云又称,买亚硝酸钠是为了给父亲煮肉用,因为可以让肉更烂。还称,自己和儿子吃排骨火锅时,用了一次。庭审中,王云说,那次吃了火锅后,头晕、拉肚子。
 
公诉人当庭指出,王云是在翻供。王云购买亚硝酸钠的时间是2017年2月17日,仅两天后,就对丈夫投毒。王云父亲的证词也显示,家里没用过亚硝酸钠。此外,王云前期供述称,其是在网上查询“头孢和什么一起吃会中毒”时,无意中了解到亚硝酸钠的作用:少量服用可以使人头晕、上吐下泻,服多了会造成人死亡。
 
3.公诉机关建议对其从重惩罚
公诉机关认为,王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强调,王云的犯罪属恶性犯罪,手段特别卑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建议对其从严从重惩处;王云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4.受害幼儿家长:要求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受害幼儿家长称,王云当庭认罪悔罪并宣读悔过书,“王云说希望得到家长的原谅”。庭审中,受害幼儿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从重追究王云的刑事责任,要求幼儿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医疗费、营养费等,多数家长还要求被告赔偿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此前,死亡幼儿母亲张女士称,她家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这次不会审理,此后会专门开庭。案发至今,她们没有接到被告王云及其家属,以及幼儿园方面的道歉。抢救孩子的100多万医疗费,也是当地政府替被告王云和幼儿园先行垫付。
 
5.法院驳回王云司法精神鉴定的申请
审判员介绍,在7月10日的庭前会议中,王云的辩护人提出,王云性格孤僻、不善言谈,申请对王云进行司法精神鉴定。对此,公诉机关指出,王云言辞正常,情感反应无异样,有畏罪自我保护意识,其家属和个人均无精神病史,作案时具有完全法律责任能力,不需要进行司法精神鉴定。最终,法院驳回了对王云司法精神鉴定的申请。


丧心病狂!河南幼师为报复同事竟对孩子投毒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1. 主观方面的区别。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造成对公共安全的破坏,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故意杀人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死亡,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二者在认识因素上的区别是:行为人所认识的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共安全的破坏,还是他人生命的终结;在意志因素上,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杀人罪可表现为希望或放任,其不同之处在于希望或放任的结果不同:一个是公共安全的破坏,一个是他人生命的终结。
 
2. 客体上的区别。
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包括特定多数人和不特定多数人;故意杀人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公共安全与人的生命权利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这就产生了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体与杀人罪的客体存在交叉的情况,正是这一问题的存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投放危险物质杀人行为定性的困惑。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类罪及各个具体罪之间的客体并不是绝对的并列或平行的,其间存在交叉,客体的交叉并不意味着罪的交叉,定罪是应以主客观相统一为原则的。
 
3.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的区别。
在行为方式上,投放危险物质罪仅限于投放危险物质,而投放危险物质罪仅是杀人罪的一种行为方式。从行为的结果看,这仅指投放危险物质杀人的情形,特定的个人或少数人的生命受到侵害,是杀人罪。若多数人的生命受到侵害,这就涉及到公共安全,有可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在杀人罪与过失投毒想象竞合时,应按择一重罪处罚,应定故意杀人罪。


丧心病狂!河南幼师为报复同事竟对孩子投毒 
 
笔者观点
作为一名幼师,因为与同事的摩擦就将孩子们的生命与健康置若罔闻,这不仅仅反映了其性格心理上的偏执,也是不尊重生命,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孩子们相信的老师成了投毒的凶手,丈夫枕边的爱人成为隐秘的加害者……这些问题似乎可以因为“退一步”而避免。但是,谁又能保证自己身边不会出现这样的老师、爱人、朋友呢?
 
从坠湖公交车司机到投毒幼师,这类事件在社会上屡屡发生,受伤的却总是无辜的第三人。报复社会、报复他人、冲垮良知底线的事件接连不断,我们能做的又有多少呢?


丧心病狂!河南幼师为报复同事竟对孩子投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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