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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上当!这种情况是骗钱!
综合整理自:山东高法
 
案情回顾
周某在国内本科毕业之后,以优异的成绩申请到日本大学攻读硕士学位。异国期间,周某沾染上了赌博的恶习,于是渐渐开始入不敷出。一次偶然的机会,周某得知代办签证业务十分热门,于是便想抓住这个“商机”赚点外快。周某在网络上虚拟了一个名叫“李思雨”的身份,并虚构了自己在“某因私出入境有限公司”和“某国际有限公司”的工作经历。李某利用上述虚假信息在微信群及朋友圈发布代办旅游、劳务签证的虚假广告,自此开始实施诈骗。


别上当!这种情况是骗钱! 
2019年4月,梁某找到了化名李思雨的周某,在周某专业的诱骗下,梁某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其转账81600元。钱到账后,周某立即将梁某拉黑。此后,尝到甜头的周某用此方法继续行骗。2019年7月,周某以代办出国劳务签证的名义,诈骗郭某26000元。2019年9月至10月,周某以代办出国劳务签证的名义,诈骗韩某20000元,诈骗马某27300元。上述诈骗所得共计154900元全部用于周某赌博及个人消费。郭某发现受骗后,向公安机关报警,2019年12月,周某被警方抓获。案发后,周某家属代其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各被害人谅解。庭审中,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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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多次诈骗他人数额,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鉴于周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形,最终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周某当庭认罪服从判决,不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别上当!这种情况是骗钱! 
 
笔者观点
首先,周某通过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手段实施诈骗,诱使受害人给不法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其行为本身就已经构成了诈骗罪。其次,由于周某适用先进互联网技术,诈骗钱款较大且难以追回等特征来看,这属于诈骗罪中的加重处罚情形,也称电信诈骗。
 
电信诈骗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而是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五条,电信诈骗适用于诈骗罪的量刑规定。而且,实施电信诈骗犯罪,骗取公私财物达到相应规定数额标准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笔者提醒,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科技手段越来越先进,不法分子也在不断变换和升级犯罪手法,甚至是针对不同群体量身打造专业的诈骗陷阱,引诱对方上当受骗。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加强防骗意识,不轻信,不盲从,不要为了贪便宜图方便,就落入了骗子的圈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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