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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道的光!26年的羁押,终于等来无罪释放的一天
综合整理自:央视网、澎湃新闻
 
8月4日下午4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张玉环故意杀人案,法院最终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张玉环无罪。自1993年10月27日失去自由起,张玉环已被羁押了9778天,是截至目前公开报道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申冤者。


正道的光!26年的羁押,终于等来无罪释放的一天 
 
案情回顾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的两名男孩被人杀害后抛尸水库,同村的张玉环被警方作为嫌疑人带走。几天之后的11月3日和4日,张玉环作出两份承认杀人的笔录,但在次年1月南昌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时,张玉环当庭翻供,表示自己被刑讯逼供,只能屈打成招。
 
1995年1月,南昌中院最终判决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罪行严重。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玉环不服并上诉。
 
1995年3月,江西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1年11月,南昌中院重审判决再次认定该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作出了和一审相同的判决结果。面对第三次审判,张玉环依然提出上诉。
 
当月,江西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玉环没有放弃,多年来一直坚持手写申诉状向各级司法部门申诉,他的家人也一直支持着他。
 
2017年8月,张玉环向江西省高院递交了刑事申诉书,请求法院立案再审,依法改判其无罪。2018年6月,江西省高院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
 
2020年8月4日下午,江西省高院依法对原审被告人张玉环故意杀人案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玉环无罪。
 
在这起案件中,有一个起到了关键性作用的原则——疑罪从无。


正道的光!26年的羁押,终于等来无罪释放的一天 
 
什么是“疑罪从无”?
“疑罪从无”要求对疑案的处理从有利于被追诉人的原则出发,当有罪、无罪难以确定时,按照无罪处理;当罪重、罪轻难以处理时,按照罪轻处理。
 
“疑罪从无”原则主要体现在审查起诉和一审阶段。《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法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经过法庭审理阶段,如果达不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度,法庭就应当对被告人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法律上的疑案同样可以借用疑罪从无原则加以解释。裁判者在定罪时不能确定对被告人适用较重罪名还是较轻罪名,在量刑时不能确定从重处罚或者从轻处罚时,应当适用轻罪名或者从轻处罚,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2016年两院三部《以审判为中心意见》首次在刑事诉讼规范性文件中出现量刑“存疑从轻”原则,这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我国“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有罪判决的标准,此标准是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
 
“案件事实清楚”是指认定事实的司法工作人员对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已经查清楚,这是从主观状态上说的。“证据确实、充分”是对证据质和量提出的总体要求。结合《刑事诉讼法》第55条,具体要求: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这是对证据量的要求,要求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全部证明对象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这是对质的要求,既包括每个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不是虚假的,并且具有客观关联性,还包括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即必须经过法定的举证、质证和认证程序。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要求在综合全案证据基础上,以排除合理怀疑为标准对案件事实进行综合性判断,这种综合性判断既包括所认定事实的确实性之判断,也包括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的充分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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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观点
张玉环案最终宣判无罪的主要依据就是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中,因为在张玉环家中找到了与作案时相同材料的麻袋和麻绳,加上张玉环手背上有抓伤,就认定张玉环为杀人凶手。但这两个所谓的证据中,麻袋和麻绳仅因制作材料相似,并不能证明张玉环就是杀人凶手,而张玉环手背上的抓伤痕迹也无法证明其与杀人行为的关联性。在这种证据根本站不住脚的情况下,张玉环的两次有罪供述在杀人地点、作案工具、作案过程等方面存在明显矛盾,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除此之外,也没有别的证据可以证明张玉环实施了犯罪行为,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锁链。因此,时隔二十余年,张玉环终于被无罪释放了。
 
此次再审改判张玉环无罪,充分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落实。近年来,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决纠正冤错案件的决策部署,严格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对冤错案件发现一起、纠正一起。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是保障人权的必然选择,是司法的进步。
 
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权柄者,应重证据,不臆断。重人权,不擅权,不为一时政治之权益而弃法治与公正。——江平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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