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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那些龌龊人背后的肮脏欲望
综合整理自:搜狐新闻、扬子晚报网
 
案情回顾
一、福州男子在4家酒店安装摄像头,受害人多达600余人
陈某某在网上购买了四套针孔摄像装备,自2019年7月开始就将针孔摄像头安装在福州市中心的四家酒店客房内,利用APP软件远程观看、录制、存储他人视频,其中性爱视频达40余段,涉案被害人达600余人。陈某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个人隐私,损害了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


偷拍,那些龌龊人背后的肮脏欲望 
 
案发后,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安装的针孔摄像装备被拆除。目前,陈某某已被鼓楼区法院以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依法提起公诉。
 
二、男子浴室偷拍女室友一年,仅被行政拘留9日
2020年6月27日早上,小丁起来准备冲个澡。在淋浴间发呆时她的目光被淋雨间对面的柜子吸引了。其中一扇柜门上卡着一个香包。因为淋浴间是租客共用的,所以没有租客会在这里放东西,个人的洗浴用品都是用完就拿走的。小丁对这个香包产生了怀疑,随后她便靠近观察,结果发现了柜门的隔层壁上有一个针孔摄像头,于是赶紧报警。
 
警方发现这个监控摄像头是不带无线传输功能的,这意味着偷拍者每隔一段时间就要来换取内存卡。随后警方调出内存卡查看视频。结果视频中出现小丁合租室友男子宋某调试摄像头的画面。据宋某交代,他这种偷拍行为已持续一年之久。最终,宋某因侵犯他人隐私,被处行政拘留9日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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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有关偷拍行为的立法现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中并没有直接写明“偷拍”的条款,但如果偷拍后有其它行为,那么可以结合构成犯罪,情况如下:
 
1、如果伴随侮辱性语言恶意散播,将可能违反《刑法》第246条第一款:“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如果伴随有身体接触或威胁与其发生肢体接触,将可能违反《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如果伴随使用隐私照片向受害人出售或勒索,将可能违反《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如果伴随使用不当器材,将可能违反《刑法》第284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侵害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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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观点
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的发展,生活中除了常见的针孔摄像头外,还有利用手机摄像头偷拍也逐渐“流行”起来。地铁、公交、商场扶梯、楼梯都成为新一轮偷拍热潮的重灾区。而随手上网一搜,就可以轻易购买到犯罪工具,这种方便获取的途径,再加上轻微处罚的犯罪后果,每一处都降低偷拍者的犯罪成本,也使得偷拍者的犯罪更加轻而易举。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国对于“偷拍”行为的处罚的确显著轻微。今年两会上花亚伟委员提议在《刑法》中加入“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罪”以打击偷拍行为。当时,微博话题“建议将偷窥偷拍等行为入刑”讨论次数也高达6.6万次,可见国内的舆论方向也与立法需求一致。
 
笔者希望,每一个被偷拍的女孩或男孩都能不必忍气吞声、息事宁人,而法律能成为受害者们坚实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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