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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兽不如!六旬男子为了一己私欲竟不让病逝老父亲下葬
综合整理自:聚法、人民法院报
 
案情简介
姜某60余岁,已退休,因长期患病经济拮据。姜某的父亲快90岁了,其名下有一套公房。姜父在大儿子去世后,与儿媳、孙女一起居住。近年来,姜父患上了老年痴呆症,且多次脑梗,已经出现了神志不清的症状。


禽兽不如!六旬男子为了一己私欲竟不让病逝老父亲下葬 
 
为防止父亲的公房“落入”嫂子手中,2017年7月,姜某没跟嫂子常某打招呼,直接将父亲接到了自己的住处,并且从此拒绝常某探望。2017年9月,他向所在地法院申请,要求确认其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拿到法院的确认判决后,姜某又通过居委会指定自己为老人的监护人。姜某企图自己落户于父亲承租的公房下,并为了排除嫂子常某的阻挠,他准备以老人名义起诉常某。
 
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姜父于2017年11月23日意外去世。老人去世,其诉讼主体资格不复存在,姜某抢夺财产的系列行动理论上已经无法进行。可姜某将老父亲的遗体留在了医院的太平间,之后不仅没有办理父亲的户籍注销手续,姜某反而继续领取父亲名下的养老金,试图掩盖父亲已经去世的事实。
 
更为恶劣的是,姜某继续以其父亲的名义向所在地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其嫂子常某排除妨害。
 
承办法官和常某均对姜父的去世一无所知,法院在确认姜父确实是该房屋的承租人之后,便依法支持了原告姜某的诉请。因此,姜某由于是姜父的监护人,便有权进入父亲的公房。此案的胜诉让姜某欣喜不已,之后还继续以其父亲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了其他诉讼。
 
姜某的嫂子常某经多方打听后,意外知晓了老人去世的实际情况。于是,常某便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法院通过再审撤销了原审判决,改判驳回了姜某以其父亲名义提出的起诉。
 
此时,姜某冒充他人、捏造案件事实、严重妨碍司法秩序的恶劣行为,已经触碰了法律的底线,公安机关就姜某的虚假诉讼案已经立案侦查了,而姜某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牢狱之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禽兽不如!六旬男子为了一己私欲竟不让病逝老父亲下葬 
 
什么是虚假诉讼?
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对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是如何界定的?对虚假诉讼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对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又是如何确定的呢?对于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负责人一一作了回应。
 
1. 《解释》对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是如何界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负责人介绍,如何界定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也就是怎么理解刑法规定虚假诉讼罪中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解释》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解释》明确,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对此,实践中需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虚假诉讼犯罪仅限于“无中生有型”行为,即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因该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民事纠纷的情形。
 
如果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行为人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则不能认定行为人是虚假诉讼罪。行为人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以其他罪名追究责任,比如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
 
捏造事实既可以是积极行为,也可以是特定形式的消极行为。行为人隐瞒他人已经全部清偿债务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债务的,也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
 
第二,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方式可以表现为“单方欺诈型”和“恶意串通型”。
 
刑法中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虚假诉讼行为并不完全等同,除了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之外,一方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意图使对方当事人败诉,以达到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等目的的,也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
 
第三,民事执行程序属于虚假诉讼罪中的“民事诉讼”。
 
以捏造的事实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执行,同样可能妨害司法秩序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需要采取刑事手段予以规制。实践中存在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均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
 
第四,为了突出打击重点,方便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和准确把握虚假诉讼罪,《解释》对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夫妻债务认定、以物抵债、公司债务、知识产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企业破产、民事执行等类型案件中捏造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作了列举式规定,并在兜底条款中对捏造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应当如何界定作了进一步明确。
 
这种规定方式属于不完全列举。从理论上讲,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可能存在于几乎所有类型的民商事案件中。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需要根据刑法和《解释》的规定做出适当的理解与判断。
 
2. 《解释》对虚假诉讼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负责人介绍,根据刑法规定,妨害司法秩序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都属于构成虚假诉讼罪成立的条件,具备其一即可构成犯罪。但是,实践中,妨害司法秩序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难以截然分开,需要统筹考虑、综合把握。
 
《解释》在总结司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立案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
 
另外,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决定执行的刑罚,既要考虑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又要考察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解释》明确,即使不具备上述的情形,但如果行为人具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或者多次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也应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负责人表示,明确上述定罪标准,有利于合理确定刑法的规制范围,并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衔接。此负责人介绍,根据刑法的规定,虚假诉讼罪适用第二档法定刑的条件为“情节严重”。从逻辑关系上讲,此处的“情节严重”,应当同时包括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两种情形。
 
《解释》充分考虑上述两种情况,明确规定了适用第二档法定刑的六种具体情形。考虑到实践中的情况千差万别,难以作出穷尽规定,《解释》还对定罪量刑标准设置了兜底性条款。


禽兽不如!六旬男子为了一己私欲竟不让病逝老父亲下葬 
 
笔者观点
虚假诉讼罪是结合大量民事虚假诉讼行为而创设的新罪名,行为人通过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必然妨害司法秩序,使法院身陷囹圄,容易造成司法权威受损,无论行为人的虚假诉讼请求是否被法官识破都必然浪费公帑,创设本罪正是为了尽最大程度将虚假诉讼的行为扼杀在萌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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