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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交易属专卖,无证经营即违法
综合整理自:山东法制报
 
卷烟作为一种特殊的专卖商品,受国家法律法规严格管控,20岁刚出头的刘某某却无视相关规定,在未取得烟草买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倒卖香烟,扰乱市场秩序。近日,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烟草交易属专卖,无证经营即违法

 
 
案情回顾
被告人刘某某被捕前曾就职于潍坊市一家建筑公司,2019年9月份的一天,刘某某在浏览贴吧时,无意中看到一条收购香烟的帖子。见有利可图,刘某某便与发帖人进行联系,为谋取利益,自2019年9月份以来,刘某某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潍坊市各县市区商店低价收购中华、南京、黄金叶、利群、黄鹤楼等品牌系列卷烟,再转手销售给浙江省的胡某,从中赚取差价,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57元。
 
据了解,被告人刘某某都是通过微信与买家胡某进行联系,并根据胡某的需求去各县市区收购卷烟,在收到胡某微信或支付宝转账后,刘某某再通过快递将收购来的卷烟邮寄给对方。2020年1月12日,刘某某在住处的地下停车场搬运刚收的香烟时,被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先后从刘某某租用的轿车及其住处查获中华、南京、白沙等品牌卷烟共计97条,价值人民币85800元,以上卷烟经山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均为真品卷烟。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代为退交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100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烟草专卖法》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烟草交易属专卖,无证经营即违法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经许可,经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结合相关情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退交违法犯罪所得10000元以及查获的卷烟,依法予以没收。
 
 
笔者观点
由上述法条可以看出,非法经营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烟草专卖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烟草属于专营、专卖物品。本案中,刘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买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倒卖香烟,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0多万元,已经超过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认定标准,再结合其有关从轻、从宽情节,遂法院最终作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的判决。
 
其实,刘某某才二十多岁,正值青春年华,本该是努力拼搏的人生阶段,却因违法行为而进入监狱,实在是让人叹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年轻人应该脚踏实地,用自己勤劳的双手和努力合法取得财富,创造幸福美好的未来,不要投机取巧而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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