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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喝饮料后结账,是违法犯罪还是人之常情?
综合整理自:北京青年报
 
案情回顾
近日,某短视频平台有这样一则新闻引起了网友的关注。一位母亲带着孩子在超市购物时,因为孩子口渴难耐,母亲便随手从货架上拿了一瓶饮料,先打开给孩子喝了几口。在她看来,这似乎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小事儿。然而,却在结账时与超市老板产生了纠纷。


先喝饮料后结账,是违法犯罪还是人之常情? 
 
当时,这位母亲拿着打开的饮料瓶到柜台扫码,但超市老板却拒绝结账。他认为,在没有付款结账的情况下,提前喝了饮料属于盗窃,并要求她10倍赔偿。但这位母亲却不乐意了,她认为孩子口渴一时忍不住才提前喝了饮料,事后也一定会按原价付钱,为什么就属于盗窃了呢?
 
 
如何定义这位母亲的行为呢?
1.刑事犯罪方面
首先,笔者认为母亲不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构成盗窃罪必须满足犯罪构成,按照通说四要件说,为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
 
短视频中显示,母亲将饮料给孩子喝了之后,没有藏匿饮料,也没有离开超市范围,而是主动到收银台表示结账,所以主观上母亲没有非法占有店主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母亲与超市老板发生争执的地方是在收银台,且母亲主张付款,行为人(母亲)和标的物(饮料)都尚在超市内,属于超市老板可以控制的范围,母亲也没有实施使他人失去对财物控制的行为,故而母亲不构成刑法规定的盗窃罪。
 
2.行政违法方面
同上述分析,母亲也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盗窃行为条件,因此也不存在行政违法行为。
 
3.民事责任方面
首先,从合同法角度来讲,超市与前来购买商品的顾客之间会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在这起纠纷中,超市将饮料摆放在货架上并标明价格就是“要约”的意思表示,母亲作为顾客进入超市,确认商品种类并接受价格,从货架上将饮料拿下来的行为是“承诺”的意思表示,此时,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合同成立后,何时履行付款义务,却并没有明确约定,因此难以认为母亲的行为构成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可能有的观点认为在超市购物先结账再使用是约定俗成的惯例,但是此种观点也不能一概而论,以在餐厅用餐为例,有的餐厅是用餐后付款结账,也有的餐厅是先付款后用餐。  
 
其次,从侵权责任法角度来讲,构成侵权责任的主要条件是存在过错。依前述,事件中的这位母亲作为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其从货架上取得饮料时,其和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达成,其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也有支付合同款项的意思表示,所以其行为本身不存在过错,因此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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