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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劝架致人损伤,见义勇为无需赔偿
综合整理自:中国普法网、法治日报
 
案情回顾
王甲与王乙、张甲、张乙系同村村民。2018年的一个晚上,王甲酒后与张甲因道路施工等问题引发争执,就挑衅张甲要去“解决解决”。张甲受到另一名村民王乙的怂恿,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王甲打了王乙一个耳光,之后两人搬起长凳欲互殴。张乙为了劝架抱住王甲,在拉扯过程中,王甲腰部受伤,张甲左手受伤。王甲受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19天,支付医疗费7168.7元。经鉴定机构评定,王甲构成《人体损伤致残分级》十级残疾,并因治疗、鉴定支付住宿费1444元,交通费390元。此外,因本次纠纷王甲被丽水市遂昌县法院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好意劝架致人损伤,见义勇为无需赔偿 
 
王甲向遂昌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王乙、张甲、张乙赔偿其因人身损害所造成的各项损失101198.6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甲先是与被告张甲争吵,后又打被告王乙耳光,还欲拿起长凳打被告王乙,在被告张乙、张甲对其进行阻止时,因原告王甲反抗造成自己受伤。因此,原告王甲对本次结果的发生有较大过错,其对自身的损失应承担80%的责任。
 
被告张甲由于自身在处理矛盾时不冷静,与原告王甲发生争吵,对此张甲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王乙不仅没有劝解反而故意激怒原告王甲,这才导致二人冲突升级,因此王乙
 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酌情判定被告王乙、张甲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此外,被告张乙系阻止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互殴,没有过错,对原告王甲的损失无须承担责任。
 
经审理,确定原告王甲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共计97878.7元。判决被告王乙、张甲按比例赔偿原告王甲损失共计19575.74元,驳回原告王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好意劝架致人损伤,见义勇为无需赔偿 
 
笔者观点
本案中,张乙之所以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张乙是出于好心劝架才抱住王甲的腰部,张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争吵中双方的人身安全,而且张乙抱腰的行为本身也并不存在过错。因此,笔者认为这是民法定义中的见义勇为。
 
民法上的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在没有约定义务,也没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或者免受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侵害、防止损失的紧急救助行为。
 
众所周知,见义勇为是我国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善意之举,从上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也可看出,见义勇为不仅不具有违法性,反而具有正当性,是值得保护与鼓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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