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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未过户,合同欺诈可撤销
综合整理自:江西省南丰法院
 
案情回顾
2019年底,陈某与揭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了房屋交易价款、费用承担、房屋交付时间、产权过户、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合同时,陈某就向揭某支付定金2万元,之后又给付揭某20万元,揭某向陈某出具了收条。后,陈某多次找揭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揭某避而不见。这时,陈某发现该房屋早已向银行贷款做抵押,并已被法院查封。


房屋买卖未过户,合同欺诈可撤销 
 
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
一、有效。
陈某与揭某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时签订合同都是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所签订的合同条款也不违反法律及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标的明确为该房屋,该房屋买卖合同也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该合同生效要件全部满足。虽然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但只是不能过户,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只要揭某偿还完银行贷款,法院查封即可解除,该房屋仍能过户。故合同有效。
 
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陈某与揭某约定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于房屋过户转让的事项,因此违反了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合同无效情形之一。故该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未过户,合同欺诈可撤销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但是可撤销。
 
本案中,揭某作为房屋所有人,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房屋因未还清银行贷款而被法院查封,不得转让不能过户,揭某不仅不告知陈某真实情况,反而隐瞒情况与陈某继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陈某基于错误的认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自己签订了合同,并支付了房款22万元。后来,陈某在多次找揭某办理过户不能之后,才得知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这也是陈某自己发现,而非揭某主动告知。因此,若陈某没有发现事实,揭某将会一直隐瞒欺诈下去。根据揭某所表现出的行为,笔者认为,揭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欺诈行为,故意隐瞒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这一事实,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恶意骗取陈某的钱款。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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