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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踏司法公正的最富法官,埋藏冤假错案的百亿帝国
综合整理自:央视新闻、红星新闻
 
案情回顾
2006年至2019年,张家慧利用其担任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党组成员、副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打招呼等方式,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审理中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4375万元。


践踏司法公正的最富法官,埋藏冤假错案的百亿帝国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家慧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为使其丈夫刘远生实际控制的海南迪纳斯投资有限公司少缴或不缴增容费,在行政审判活动中指使、授意他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致使该公司少缴纳增容费4621元。此外,张家慧夫妇还曾虚构帮助他人疏通关系减轻刑事处罚,骗取相关人员价值人民币143元的财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院判决
2020年12月4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家慧受贿、行政枉法裁判、诈骗案,对被告人张家慧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以行政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张家慧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践踏司法公正的最富法官,埋藏冤假错案的百亿帝国 
 
笔者观点
张家慧的问题不仅仅是受贿金额特别巨大,更重要的是她严重破坏了海南省的立案、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司法环境。这种破坏导致的海南省司法风气败坏印记是难以磨灭的。
 
张家慧作为海南省高院的民事审判庭的庭长,本身就是一名司法人员,反侦察和查处能力比一般公职人员更强,这大大增加了查处的难度。更重要的是,她身居海南省高位,且政商两界都有一席之地,对于这样一位曾经的海南法官,海南的法院本应整体回避,可本案被揭露之后却依然在海南第一中院起诉、审判。我们有理由相信目前已经查明的张家慧的犯罪行为仅仅是冰山上的一角,而且一审对张家慧判刑18年过轻,不应只是看到犯罪行为,更应充分考虑其对海南省司法环境的破坏。
 
党中央讲要大力改善营商环境,在实践中不难看出,打造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首先就是要建设一个健康的司法环境。如果没有司法公正,那谁来保障营商环境?如果我国司法环境都如本案一般,打官司靠关系,赢官司靠行贿,法官的公信力何在?律师的职业道德何在?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笔者真心希望,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都能在漫长的法律道路上秉持着一颗初心,正如当初宣誓誓词里一样:“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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