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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谋杀,叫滥用远光灯
综合整理自:中国普法
 
案情回顾
10月7日凌晨5点多,泰州姜堰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周某(化名)驾驶的轿车与一辆同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杨某(化名)受伤严重,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有一种谋杀,叫滥用远光灯 
 
勘查民警在现场发现,周某的轿车与电三轮碰撞后,又撞到了相向的另一辆东风雪铁龙轿车。交警在询问肇事司机周某的过程中得知,周某因对向车道这辆雪铁龙轿车开着远光灯,强光太晃眼,没看清电三轮,才发生了碰撞。
 
周某说,他的行车记录仪应该拍到了整个过程。交警调取行车记录仪后发现,事实确实如此。当周某驾驶车辆与电三轮发生碰撞时,对向车道灯光刺眼,确实是远光灯状态。通过视频资料和当事人的陈述,以及鉴定的结论,能够充分地形成雪铁龙轿车在会车时使用远光灯的证据链。
 
周某驾驶机动车在视线受影响的情况下,没有保持安全车速,且未采取安全有效的驾驶措施,造成所驾车辆与同车道的电三轮发生碰撞;崔某驾驶机动车在夜间会车时使用远光灯(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对对向行驶的车辆驾驶员产生影响;杨某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以致事故发生;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与崔某分别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笔者观点
远光灯之所以不能滥用,是因为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如果碰到远光,不仅严重阻碍驾驶员视线,还可能因为炫光产生短暂视野盲区引发事故。近年来,不断有报道爆出因滥用远光灯而导致撞人翻车的悲剧,因此滥用远光灯成为了开车一族最讨厌的驾驶行为之一。


有一种谋杀,叫滥用远光灯 
 
笔者提醒,在照明情况良好的城市道路上,其实驾驶员是不需要开启远光灯的。但如果在路上遇到了滥用远光灯的人,驾驶员可以闪两下大灯来提示对方关闭远光灯,如果对方是不小心开启的,那么经过提示之后就会关闭。如果经过提醒,对方却依然没有关闭远光灯,这时可以靠边停车,让对方先过去,这样既保证了自己的安全,对他人也是一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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