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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商品受保护,合同精神要遵循
综合整理自:人民法院报
 
案情回顾
小林与大鹏是一对情侣,二人通过微信达成合意,由大鹏帮小林炒比特币赚钱理财。


虚拟商品受保护,合同精神要遵循 
 
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3月30日
小林分多次向大鹏转账共计195000元,用于投资购买比特币。
 
2020年1月10日、1月18日、1月29日、2月14日、3月12日
在与小林微信聊天中,大鹏分别将当时合约账户、法币账户资金情况以及比特币价格走势图截图发给小林。
 
此外,小林在大鹏交易期间曾多次自行登录火币网投资账户查看相关情况。


虚拟商品受保护,合同精神要遵循 
 
直到今年4月5日,小林才发现情况不对,发微信质问大鹏,这才得知大鹏原来购买的不是比特币现货,而是比特币期货,并且账户里的钱也全部不翼而飞。对此,大鹏解释说钱全部被划走做保证金,而且如果后面保证金不够,就会彻底输掉。
 
2020年4月24日,小林诉至海沧法院,小林认为:大鹏擅自将其投资款项作为保证金购买比特币期货,并隐瞒亏损事实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严重违反诚信原则,造成其资金损失,故其有权要求大鹏返还款项并赔偿损失。
 
大鹏认为:比特币价格下跌属正常投资风险,而非其故意或重大过失操作造成;且小林在其交易期间多次登录火币网投资账户查看账户情况,理应对实际交易情况十分了解,但却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同意。故小林要求其返还投资损失及利息的诉请无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零六条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小林与大鹏口头约定的是购买比特币现货,先前双方交谈中并未出现“期货”“保证金”等字眼。直至2020年4月5日,大鹏才自认将小林委托其理财的资金在小林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于作为保证金购买比特币期货的事实。
 
依常理可知,投资比特币现货和比特币期货的风险相去甚远,大鹏作为受托人,应当勤勉尽责,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并报告处理情况,而事实上其未经小林同意,擅自将小林委托投资款项改变投资用途,属于违约行为,故小林投资款项全部亏损的责任应由大鹏承担。
 
即便小林在大鹏交易期间多次登录火币网投资账户查看,但并不等同于其必然知悉大鹏将投资资金作为保证金购买比特币期货的事实,且小林自行登录账号的行为并不能免除大鹏作为受托人履行勤勉尽责、及时报告的义务。
 
综上,小林要求大鹏赔偿投资损失及利息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大鹏不服审判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笔者观点
值得注意的是,比特币应受法律保护,但不具备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并未对比特币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更提到,“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比特币具备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通知》等文件否定了包括此类“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笔者在此提醒,投资者应理性投资,合理控制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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