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知明动态 > 知明热评 >
接受遗赠有限制,知晓内容六十天
综合整理自:人民法院报
 
案情回顾
被继承人韩某系韩子、韩女(已去世)之父,韩孙系韩子之子,李某系韩女之子。2016年11月29日韩某在中立第三方机构中华遗嘱库订立登记遗嘱,将名下的房屋指定由韩孙继承,并将该遗嘱交由中华遗嘱库保管。2018年6月韩某去世。2019年1月29日韩孙向中华遗嘱库申请查询涉案遗嘱,并在同年3月8日提取该遗嘱原件时,在领取通知上签名表示同意接受遗赠。后李某因韩某遗产纠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韩某名下的房屋。


接受遗赠有限制,知晓内容六十天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院观点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所立遗嘱真实合法有效。本案中,韩某于2018年6月去世,韩孙于2019年1月29日对涉案遗嘱进行查询,于同年3月8日提取涉案遗嘱原件,并在提取时表示同意接受遗赠。现李某主张韩子已于韩某生前知晓遗嘱内容,从而推定韩孙早已知晓遗嘱内容,并认为韩孙未在知道遗赠后的两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故已丧失继承权;但未有充分证据证明韩孙在2019年1月29日查阅涉案遗嘱前知晓受遗赠事实或知晓遗嘱内容。韩孙向保存遗嘱的相对中立的第三方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法院认为韩孙已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最终判决按照涉案遗嘱内容由韩孙继承涉案房屋。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接受遗赠有限制,知晓内容六十天 
 
笔者观点
遗赠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仅凭遗赠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便可成立,并于遗赠人死亡时当然的发生法律效力。受遗赠人基于遗赠人所立有效遗嘱,取得受遗赠权。一般而言,遗赠对受遗赠人有益,但即使有益,也不能违背受遗赠人的意思而强制使其受益,受遗赠人有选择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权利,这种处分权因涉及受遗赠人与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而被赋予期限限制。现实生活中,通常由于遗嘱人对遗嘱内容未予以保密或将遗嘱交由受遗赠人保管,使得受遗赠人提前知悉遗嘱内容,故实践中一般以继承开始时,即遗嘱人去世时点开始起算。基于遗嘱人去世、家人忙于后事的现实,很容易一不小心就超过了作出意思表示的期限。
 
本案不同于一般情形,遗嘱人韩某系在中立第三方机构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并将遗嘱交由该机构保管,受遗赠人韩孙在遗嘱设立时并不在场、不知悉遗嘱内容;李某以韩孙之父韩子陪同韩某在中华遗嘱库设立遗嘱、知晓遗嘱内容,从而推断与其存在血亲关系、利益一致的韩孙已在查询遗嘱前知晓遗嘱内容,并无依据,因此不能推断韩孙知悉遗嘱内容的具体时间,从而判断其作出接受遗赠意思表示是否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故本案应以2019年1月29日韩孙向中华遗嘱库查询遗嘱时间,认定其“知道受遗赠”的时间为宜。


其他新闻
  •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即产生拟制血亲的关系,确立了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依法享有继承权;同时,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
    2024-04-18 14:23:01
  • 2021年一天,大连鸟语林工作人员报案称,园区内火烈鸟被人杀害,现场存活的火烈鸟惊叫不已,10多只血肉模糊的火烈鸟尸体遍布鸟舍。警方经调查发现肖...
    2024-04-18 14:22:28
  •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是立遗...
    2024-04-18 14:21:48

法律问题咨询电话:18123616981
公司名称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002室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2025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2025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全国咨询电话:18123616981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0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