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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活动有隐患,自甘风险愿承担
综合整理自:山东高法
 
冬日来临,各地开始纷纷下雪,许多小伙伴们都堆起了雪人,打起了雪仗,在玩乐的同时,其实也藏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前段时间,极限运动馆也屡屡登上热搜,在蹦床跳高等娱乐项目中,游玩者受伤的也不在少数。那么问题来了,在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娱乐活动时,如果受到损害,那么其他参与人要负责吗?游乐馆的负责人要负责吗?


娱乐活动有隐患,自甘风险愿承担 
 
案例一:打雪仗致骨折案
2016年1月24日,某公司职工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等5人打雪仗,后原告感到脚疼,经医院诊断,原告右足第2、3、4跖骨骨折、右足第1楔骨骨折。原告称自己受伤是因为遭到五被告拖拉、叠压导致,但五被告均否认自己叠压过原告,并且都表示时间太久已经记不清楚经过。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吴某对于自己声称的遭受叠压、拖拉有举证责任,但原告只是作出单方陈述,并没有实际证据证明。对于原告的陈述五被告也都予以否认,因此,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的受伤与五被告拖拉叠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且在我国打雪仗作为一般的、民间的自发性游戏活动,一般成年人对其均有一般认知,亦说明参与者可以预见其危险性。除此之外,也并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五被告在打雪仗过程中有恶意施加的伤害行为,由此发生的伤害应属于意外事件,而非侵权事件,不能归咎于参与玩闹的任何一方或某一个人,其后果应由原告自行负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例二:蹦床游客索赔案
2019年2月19日,原告滕某(16周岁)到被告游乐场玩耍,在参与蹦床项目中下落时膝关节受伤,期间并未与其他人员碰撞,后由救护车拉往医院就诊。经鉴定,滕某损伤符合十级伤残。滕某以该游乐场造成损害为由要求赔偿各类损失共计118145.69元。该游乐场辩称,滕某已签署游乐场出示的相关风险切结同意书,游乐场已履行相应的安全警示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到游乐场玩蹦床受伤,并未遭到他人推搡、碰撞等外力,亦非因涉案蹦床本身有质量缺陷或其他可能导致原告受伤的瑕疵,原告腾某受伤应属蹦床活动本身的危险性带来的。但作为经营者,该游乐场明知原告未成年,且没有监护人在旁陪同,仍准许原告进入游乐场,亦未有针对未成年人的特别安排,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存有一定过错,应对原告合理承担赔偿责任。事发时原告滕某已16周岁,对蹦床活动的危险性应有一定的认知,不能将责任完全归咎于被告游乐场。依法判决被告游乐场承担部分诉讼请求的30%民事赔偿责任,共计41583.02 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笔者观点
个人是自身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在参与娱乐活动过程中,事先要充分了解该活动的风险性与活动保障能力,活动过程中要时刻谨慎,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并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


娱乐活动有隐患,自甘风险愿承担 
 
监护人要尽到监护责任,切不可将自己的监护责任寄希望于活动主办方或他人身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危害后果。
 
娱乐活动场所经营者、组织者应就活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提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发生。切忌因为“自甘风险”而无所作为。应该明确具体地以书面形式告知参加者此项活动隐含的风险和可能的损害结果,必要时可要求参加者签署相关书面文件。也可事先购买保险,以将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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