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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要履行,消极对待可不行
综合整理自:海城区人民法院、红星新闻
 
案情回顾
叶某是北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是该公司原员工,朱某自2018年11月20日起进入该公司从事汽车修理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朱某缴纳社保。


法院判决要履行,消极对待可不行 
 
2019年7月15日,朱某在公司工作时遇事故手部受伤,经治疗后继续在公司工作。朱某的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当月工资次月发放,工资以银行转账或现金发放。
 
朱某主张与该公司属劳动关系,公司在2019年10月拖欠1000元工资未发放给朱某,之后支付了300元,尚欠700元未支付。
 
朱某在公司正常工作至2019年11月25日,公司未发放2019年11月工资。2019年12月1日,公司向朱某发送短信,告知因朱某的年龄问题不再需要其去上班。
 
朱某与该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工资差额、二倍工资差额劳动争议向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庭确认双方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朱某2019年10月工资差额700元;公司应支付朱某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328.5元。
 
该汽车服务公司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到海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
2020年6月1日,海城区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确认北海某汽车服务公司与朱某自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11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向朱某支付2019年10月工资差额700元;公司应向朱某支付于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640元;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7日,北海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阶段
朱某依据生效判决到海城区法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2月29日下午,叶某带着几位员工,他们扛着4个装满硬币的麻袋来到法院,叶某称袋中共有2元硬币,是用来执行判决的。


法院判决要履行,消极对待可不行 
 
海城区法院对叶某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某于2020年12月29日提四袋硬币到法院,此消极对抗行为严重妨碍法院司法工作人员的执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等相关规定,决定对某汽车服务公司罚款5万元。
 
 
笔者观点
本案中,叶某用2元的硬币来执行判决,显然其主观态度是恶劣的。本案值得关注的重点并不是法院拒收硬币,而应该是被执行方是否存在消极对抗行为。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的责任,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态度和消极对抗行为对法院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影响工作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我们呼吁当事人理解和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履行义务、善意还款,如对判决结果不满可以通过上诉、再审等途径解决,切莫冲击司法,挑战法律和道德底线。
 
树立尊重司法、信仰法律、守护道德的良好思想,避免类似行为的发生。否则,故意妨碍执行或实施恶意履行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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