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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法律禁止,道德难容!
综合整理自:微博、新华网
 
这两天“代孕”一词因某明星疑似“代孕欲弃养”被推上了风口浪尖。事实上,这段时间代孕相关话题已多次登上热搜。近的有“首个遭代孕客户退单女童3岁仍无法上户”事件,稍远的,有陈凯歌导演的短片《宝贝儿》,都引发过关于代孕问题的讨论。
代孕——法律禁止,道德难容! 
代孕,俗称“借腹生子”,是指女性接受他人委托,用人工生育方式为委托方生育孩子的行为。代孕在中国是违法的,但是代孕本身不构成犯罪。代孕和组织代孕是否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要求的是“出卖”,而代孕行为中仅是将体外受精卵植入代孕者子宫内,并没有涉及到对子宫等器官的“出卖”,该行为属于一种“出租”行为,现行法并未将出租人体器官规定为犯罪。
 
到目前,代孕已经形成一套灰色产业链,其中不乏有偿买卖卵子的行为,但是组织收购卵子的行为亦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从现代医学角度上来讲,卵子并不是一种用来完成特定生理功能的有机结构,即卵子并不属于器官,而是一种器官的产物,因此不能将组织收购卵子的行为定义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否则将违反刑法中的禁止类推解释的原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
第三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第二十二条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二)实施代孕技术的;
(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
(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笔者观点
有人可能觉得,只要双方愿意,确实有需要,代孕应该被允许。事实上,代孕这个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它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弃养是其中的一个,其他一些法律问题、伦理问题、健康问题,乃至社会问题都很棘手。这也是为什么世界各国对待代孕的态度虽然有所不同,但无一不存在争议。


代孕——法律禁止,道德难容! 
 
这次某明星疑似“代孕欲弃养”事件会引起如此大的关注,让事件相关的人几乎住在了热搜榜上,不仅仅是因为网友们的猎奇心理和对明星八卦的热衷。这件事撕开了代孕产业链,将代孕背后的问题和争议,以及法律、伦理和人情的碰撞明晃晃摆在了人们面前。而那些刺痛网友的字眼,“打胎”“弃养”“让别人领养”,所暴露出的对生命的漠视,让人不禁要问:这究竟是道德的沦丧,还是人性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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