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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使居者有其屋

综合整理自:德州中院
 
案情回顾 
张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共有三处房产,儿女均已成家立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男方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通过家事调查,发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过家事法官和家事调解员反复调解,张某仍旧坚持要求离婚。女方王某不同意离婚,但其不同意离婚的理由是不甘心自己辛苦一生到头来一无所有。经过心理咨询师的心理疏导后,王某放下心结,同意离婚。

 

居住权,使居者有其屋 
 

夫妻双方同意三套房产全部归王某所有,但张某因年事已高,要求给自己留一套房子居住,而王某又不同意将房产过户到张某名下。在法院主持下,子女与调解员多番协调,老两口依旧为此争执不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使居者有其屋

 
法院调解
法院再次主持调解,双方最终同意由男方享有在其中一套房子内居住的权利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约定男方可据此调解书到物权登记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女方应当予以配合。
 
 
笔者观点
根据上述法条,可以总结出在实际运用居住权时还需注意以下三个特点:
 
1、 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居住权的基本属性是他物权,也是一种长期存在的物权,具有独立性。
 
居住权的定义是由于特定人基于生活需要而设立的物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居住权的设定是一种恩惠行为,具有不可转让性。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力的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适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
 
2、 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设立
由于居住权是为了解决一方的必要生活需求而设立的,所以一般来说是无偿性的。但居住过程中产生的物业费、水电费等日常费用应有居住权人自己支付。但民法也十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当事人之间有另外约定的,则按照其约定处理。
 
3、 居住权需要登记才能设立生效
根据上述法条,居住权的设立必须经过登记,且自登记之时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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