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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补偿的一颗心,温暖家庭的一双手
综合整理自:中华网新闻、新浪财经

案情回顾

陈男与王女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某,双方婚后感情尚可,直到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于同年7月分居至今。同年11月,陈小某随王女居住生活。


家务补偿的一颗心,温暖家庭的一双手
 
2019年,陈男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又于2020年再次起诉离婚。陈男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自己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和债务。

对此,王女认为婚后自己不仅照顾孩子,还料理家务,而陈男除了上班,对其他家务事漠不关心,而且陈男还于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对自己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基于此,王女要求分割财产并判决陈男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16万元。

法院观点

法院一审判决陈男和王女离婚,孩子陈小某由王女抚养,陈男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陈男给付王女家务补偿款5万元。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笔者观点
本案中的“家务补偿款”是一大亮点。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可是在我国大部分家庭中,都没有做到如此泾渭分明,往往财产是夫妻共同拥有,这也就导致即使一方在离婚时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也可能无法得到确切的落实。


家务补偿的一颗心,温暖家庭的一双手
 
这种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不仅是考虑到全职太太的辛苦,也兼顾了“家庭主夫”的付出,无论是男是女,只要是对家庭事务付出更多的一方,均可在离婚时主张这一补偿。另外,这种补偿制度也充分体现人情味,如果一方为了家庭降低了自己在社会上的劳动价值,甚至是牺牲了自己在社会上的生存能力,那在这个家庭最后支离破碎时也应当享受一些起码的补偿,不能让那个原先温暖了家庭的人, 最后却寒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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