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整理自:澎湃新闻、廉洁潍百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权益”“打假”等词被提上热搜。说到打假,就不得不提起今年年初,著名职业打假人王海先是揪出了快手主播辛巴所卖的燕窝实为糖水,后又举报了罗永浩所卖的“皮尔卡丹羊毛衫”为假货。此举不仅让辛巴面临着6000余万的赔偿,还让罗永浩自爆羊毛衫确为假货,也算是年初轰动一时的事件。
职业打假人是一个一直备受争议的职业,今天笔者将通过一起案例,来分析知假买假到底是行正义之举?还是图不义之财呢?
案情回顾
1、 四人“知假买假”一审获刑
孟庆、李金、刘骄、曹民等四人在得知购买到“问题”食品,可以向超市索赔后,四人开始分工合作,在天津市的一些超市内寻找过期食品。一旦发现过期食品,他们会立即购买下来,然后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或向法院起诉等手段向超市索赔。
2019年5月31日,孟庆等四人“知假买假”然后向超市索赔的行为,被超市举报后,天津警方以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将四人刑事拘留。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以孟庆、李金、刘骄、曹民涉嫌敲诈勒索罪,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1月15日,西青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孟庆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孟庆等四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四人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法院判决四人向受害商家退赔索赔款后,并处5万元到1万元不等的罚金。
2、 二审被判无罪
此案一审宣判后,孟庆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孟庆表示,消费者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过期食品或向法院起诉维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法定权利,知假买假的打假人也是消费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法定十倍或者每一单最高1000元幅度内索赔应当得到支持,不应评价为敲诈勒索的犯罪手段。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孟庆、李金、刘骄、曹民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后向超市索要赔偿,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虽有不当,但不能认定为犯罪。原审判决认定孟庆及李金、刘骄、曹民知假买假后从超市获取赔偿的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孟庆及原审被告人李金、刘骄、曹民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笔者观点
从上述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精神来看,现阶段食品和药品领域中知假买假或职业打假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也就是说,在这两类领域中职业打假人也是消费者。
但在各地的审判中依然存在不同情况:
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认为,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有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才可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2、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内容显示,“职业打假人”明知涉案产品存在问题,不以食用为目的,购买后提起诉讼,以诉讼为手段进行营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
3、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青岛某水产公司未举证证明案涉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无法证明食品标签的缺失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由此赵某主张青岛某水产公司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
综上,尽管职业打假人用知假买假的手段达到获取利益的目的,但职业打假人的身份还是处于一个尴尬的位置,各地法院也存在着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尽快立法确定职业打假人的地位及合法性,这不仅是保护市场更好地发展,也是保障司法裁判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