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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持刀“讲道理”,男子速申“保护令”
综合整理自:人民法院报 深圳宝安法院 哈尔滨日报、山东高法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发出一份特殊的“民保令”,这也是民法典实施后该院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妻子持刀“讲道理”,男子速申“保护令” 
案情回顾
徐男和张女于1995年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近年来,两人因家庭投资、贷款问题频频发生矛盾冲突。
 
某日晚上,双方在争吵理论之时,张女突然气急败坏地冲进厨房拿刀,之后一直持刀与徐男理论,徐男十分害怕,迅速报警。警察赶到后及时制止了张女。
 
此后,徐男不敢在家生活,便一个人到附近酒店居住。出于对自己人身安全的考虑,徐男向深圳宝安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家庭暴力,并提供了当时的报警回执、照片、视频、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上述主张。


妻子持刀“讲道理”,男子速申“保护令” 
 
裁判结果
宝安法院受理后,第一时间与区公安分局、区妇联取得联系,深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时也分别向徐男和张女核实情况。
 
法院经审查认为,张女在夫妻争吵过程中去厨房拿刀,使得徐男确实面临人身伤害危险,宝安法院准予申请人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申请,第一时间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送达给双方当事人,与妇联、社区和辖区派出所对接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以保障徐男的人身安全。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第三款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笔者观点
本案之所以特殊,是因为这是一份发给男性的人身保护令。一般来说,由于体格等方面的优势,在家暴中受伤害的一般都是女性、儿童和老人,但近年来也不乏有男性成了受害者。家庭暴力不仅限于殴打、捆绑、残害或限制人身自由等身体侵害行为,经常性谩骂和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只要家庭成员遭受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威胁,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以伤害后果的产生为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在感受到暴力即将到来而产生畏惧、恐慌时,就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另外,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只针对家庭暴力,如果是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比如同居男女朋友)实施暴力的,受害人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笔者提醒,暴力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反而是破坏感情的利器,生活的幸福需要人们一起创造,家庭的和谐需要成员们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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