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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正义不背老人包袱,公平审判不尝人血馒头
综合整理自:最高人民法院、聚法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13日下午,67岁的谷某在某超市购物时,将两个鸡蛋放入自己裤子口袋中,该行为被超市工作人员李某注意到。谷某在收银台结账完毕准备离开时,李某从货柜处跑出来将谷某叫住。随后,多名超市店员和谷某交谈对话,期间李某拉扯了一下谷某的衣服袖子。


法律正义不背老人包袱,公平审判不尝人血馒头 
 
交涉未果,围观顾客渐多,谷某边说边走,另一名店员拉着谷某的衣袖并跟随他行走。在走到一处冰柜旁时,谷某突然倒地。超市工作人员周某见状第一时间拨打了110,客观描述了纠纷的原因和过程,还对其突然倒地的事实进行了客观描述。在派出所接处警民警提醒下,周某又拨打了120。期间,两名路过的顾客对谷某进行胸外按压。之后,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对谷某进行急救并将其送至南通市中医院进行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
 
同年7月9日,谷某的家属起诉超市一案立案。家属认为谷某之所以拿鸡蛋是因为前几天购买了不新鲜的鸡蛋却交涉退货无果。即使谷某拿鸡蛋不对,但在超市员工发现时立即归还。而超市员工却仍然限制谷某行动自由,导致谷某被群众围观后猝死。之后超市也并未及时采取抢救措施,这才延误了抢救时间。
 
超市辩称,谷某在购物时偷拿超市鸡蛋被员工发现,员工出于岗位责任制止该行为,阻止时没有辱骂也没有殴打谷某,这是超市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谷某忽然倒地之后,员工也立即拨打110、120电话进行急救。后谷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心肌梗死,即谷某系因自身疾病死亡,与超市的合法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超市是否应对谷某的死亡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以及责任大小应由法律作出评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侵权责任损害有四个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被告作为经营性的超市,在其合理限度范围内可以对顾客的不当行为进行劝导。
 
在发现谷某的不当行为后,被告员工用手拉住了谷某的衣袖,但该行为并未超过合理限度范围。谷某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对于突发的心脏骤停,现场的有效心肺复苏和早期除颤是关键,在心脏骤停后的4至6分钟是黄金抢救时间。谷某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由于其病发突然,被告亦拨打了110、120电话,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
 
综上,崇川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超市及其工作人员不存在侵权行为,且被告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谷某的死亡之间亦无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谷某的家属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当庭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正义不背老人包袱,公平审判不尝人血馒头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本案的重点在于谷某的病亡与超市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超市员工在发现谷某私下拿鸡蛋之后与其交谈并进行阻拦,这是员工的职责所在,也是超市的合法权利。从员工的行为来看,一开始员工只是与谷某进行口头交涉,谷某不停向外走去,这时员工便拉扯了一下谷某的袖子,随后越来越多群众围观,谷某倒地。笔者认为超市无论是与谷某口头交涉还是拉扯袖子,都是正常合理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没有大幅度或过激的动作,所以超市的行为存在正当性。
 
其次,超市事先并不清楚谷某的身体状况。谷某倒地后,超市立即拨打110,随后在民警提示下拨打了120抢救,虽然此时已经距离谷某倒地近20分钟,但谷某倒地事发突然,且超市第一时间拨打110的举动符合一般社会认知,具有合理性,可见超市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最后,笔者认为案件判决应以事实为根本,法律为准绳,不应以感情为主导。尽管谷某的去世对其家人造成了沉重的打击,但超市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与感情无关,而是应该由法律作出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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