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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不是人,却有人格权?
综合整理自:山东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案情回顾
2013年1月,A公司授权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为其2013年度某市某开关经销商。2013年9月28日,A公司以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违反规定为由对其发出了处罚通知,予以罚款15000元并进行全国通报,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不服,多次提出异议。


法人不是人,却有人格权? 
 
同时,B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授权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代理某学院搬迁扩建一期工程项目,授权期限为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20日。后因B公司获悉A公司对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发出的处罚通知, 停止了对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授权,导致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无法展开项目相关工作。
 
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称,为取得项目的供货权,投入了大量的前期费用。按照行业惯例,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可获得最低预期利润为773606元。因此,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认为,A公司无中生有且恶意进行处罚,不但严重侵害了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名誉权等合法权利,而且给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A公司依法应予以赔偿。
 
为此,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请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判令A公司赔偿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173306元及利息;判令A公司在某报纸连续刊登3日经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认可的道歉声明。
 
 
法院观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A公司并不能提供充足有力的合同依据和事实依据证明其对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处罚具备正当性,因此,A公司的上述行为客观上损害了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名誉利益。
 
法院判令: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作出书面道歉(内容需经本院核准,如A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将选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A公司承担);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长沙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赔偿损失5万元。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法人不是人,却有人格权? 
 
 
笔者观点
在生活中,大家往往比较在意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保护和尊重,对于法人的人格权了解不多,也缺乏认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虽然不是有血有肉的人,但是作为法律拟制的人,同样享有重要的人格利益,而这种人格利益往往和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
 
因此,企业的经营者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家企业的人格权,毕竟一家企业的名誉直接关乎企业信誉和经济利益。一旦自家企业受到他人侮辱、诽谤等形式损害名誉权,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同样地,也要尊重其他企业的人格权,不能在网络和现实中发布侵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人格利益的言论,否则也要承担损害人格利益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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