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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师调查取证有法可依,行政机关不予配合违法必究
综合整理自:聚法
 
案情回顾
张小明是济源市的一名律师。2019年9月17日,张小明受委派到济源人社局申请调查侯某去世后在济源人社局处给付的丧葬费、抚恤金、剩余养老保险返还款项被人冒领一事。济源人社局工作人员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件和律师事务所专用调查证明等手续后,以其没有直接的调查取证权为由,要求其先获得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才能给其出具相关手续。张小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享有自行调查取证权,故而请求法院确认济源人社局的上述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执业律师调查取证有法可依,行政机关不予配合违法必究 
济源人社局则认为:第一,配合张小明申请的调查事项不是人社局的法定职责。第二,张小明调查他人信息可能会造成他人信息泄露。第三,《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只规定了律师权利,而不是对行政机关或有关单位的强制性规定。第四,人社局已经告知张小明可以通过法院来调取相关证据,已保障其相关权利。综上,人社局的行为合法合理,不存在违法不作为。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执业律师调查取证有法可依,行政机关不予配合违法必究 
 
法院观点
本案中,张小明系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职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专用证明,到济源人社局进行调查取证,合法正当。济源人社局作为行政机关,如无正当理由,应当予以配合。济源人社局拒绝张小明调查取证的理由是张小明没有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但是,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是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的手段之一,并不是唯一的,与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并不相冲突,因此,济源人社局拒绝张小明调查取证的理由并不正当。
 
关于济源人社局辩称的张小明申请的调查事项可能造成他人信息泄露的理由,本院认为,根据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律师负有保密的义务,如出现泄密事件则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济源人社局的该项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济源人社局作为行政机关,对于律师的正当调查取证活动无正当理由而予以拒绝,其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属违法行为。
 
 
笔者观点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法条可以确定的是,律师具有自行调查取证权。因此,律师依法向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时,行政机关负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如无正当理由而予以拒绝,则构成行政不作为。
 
另外,人社局提出的律师申请的调查事项可能造成他人信息泄露。这一点根据《律师法》第三十八条可知,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如果律师泄露他人隐私,则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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