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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车祸案:只因一时悲欢之念,葬送五人生死之冕
综合整理自:每日经济新闻、中国法院网

大连车祸案:只因一时悲欢之念,葬送五人生死之冕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22日11时40分许,辽宁大连发生了一起令人发指的恶性事件。犯罪嫌疑人刘某(男,1989年出生,理发师)驾驶一辆黑色轿车沿中山区五惠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劳动公园北门人行过道斑马线处,将多名行人撞倒后,继续行驶至五惠路与解放路交会处追尾一辆厢式货车,随后弃车逃逸。13时许,刘某被警方抓获。
 
“5·22”案件发生后,公安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法院立即成立专案组,经现场勘查、调查走访、检验鉴定、固定证据等工作,现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5月22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投资失败无法接受,失去生活信心,遂产生报复社会心理。11时40分许,刘某驾车沿唐山街行驶至五惠路路口时,在等候绿灯指示后突然在7秒钟内将所驾车辆车速从0时速加速至108公里/小时(该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并冲闯红灯,以驾车冲撞路人的极端方式实施犯罪,造成5死5伤。
 
经检验鉴定,排除犯罪嫌疑人刘某酒驾、毒驾、服用精神类药物和精神病史嫌疑,其作案时头脑清楚、思路清晰,选择作案地点、目标明确。
 
5月26日,大连市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批准逮捕。


大连车祸案:只因一时悲欢之念,葬送五人生死之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大连车祸案:只因一时悲欢之念,葬送五人生死之冕 
 
笔者观点
此事一出,网上掀起一片哗然,在唏嘘的同时,也有网友提出为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而不是危险驾驶呢?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1、主观方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希望、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并且放任该抽象危险状态的出现,其主观恶性比较大,对于具体的危险状态和危害结果是直接故意,不是过失。
 
危险驾驶罪是行为人在主观上不追求、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所引起的危险状态和重大实害后果的 心理态度不可能是直接的故意,只可能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
 
2、客观方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另一个区别在于客观上的实害结果。前者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实施危险方法,对具体危险状态和重大危害结果的积极促成,而不会采取措施避免。
 
后者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是行为人对其行为导致的具体危险状态和重大危害结果是采取措施积极避免的。
 
综上所述,本案中刘某是由于自己投资失败因而想要报复社会,而且当时在等候红灯时突然加速冲撞斑马线上的行人,可见刘某在主观上存在撞人的直接故意。而客观方面,刘某撞人后还继续驾驶,之后又追尾货车,由此可见刘某不仅没有采取避免措施,还希望造成更大的伤亡损害,主客观均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刘某因自己投资受挫就牵连5条生命随之牺牲,还有5人因此受伤,于情而言,简直不能容忍,于法而言,必将遭受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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