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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出台!银行卡被盗刷,这样做可获赔
综合整理自:最高人民法院、萧山法院、中国基金报
 
2021年5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银行卡规定》),共十六条,主要对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等当事人之间因订立银行卡合同、使用银行卡等产生的民事纠纷进行规范。其中,非常引人关注的是对银行卡盗刷责任进行了规定。


新规出台!银行卡被盗刷,这样做可获赔 
 
案情回顾
2020年3月29日凌晨,家住杭州的小康突然连收多条交易提醒的短信,短信显示其持有的借记卡在迪拜、美国等地接连发生5笔取现及消费记录,共计人民币102128.31元。而小康当时正在家中,那张借记卡也在自己的钱包里。
 
小康极具维权意识,在当天便去公安机关报了案。在报案的同时,还有一个堪称教科书般的举动:其拿着借记卡去银行柜台存入100元,打印、留存了此次操作的凭条,以证明自己人和卡都在国内,凌晨的五笔消费系被盗刷。
 
之后,小康联系了发卡行要求赔偿,但银行拒绝赔付,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法院认为,小康所持的借记卡在境外发生多笔交易,而小康当日在国内向案涉借记卡内存入100元,可以认定境外交易发生当时小康在国内且持有案涉借记卡,上述境外交易非小康所为。
 
同时,案件中无证据证明小康有泄露交易密码的行为,故应认定案涉借记卡被盗刷系他人利用金融机构的安全隐患所致,小康有权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银行卡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持卡人是否进行了基础交易、交易时间和报警时间、持卡人用卡习惯、银行卡被盗刷的次数及频率、交易系统、技术和设备是否具有安全性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
 
第七条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两款情形,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规出台!银行卡被盗刷,这样做可获赔 
 
法院观点
萧山法院最终依法支持了小康的全部诉讼请求,即银行赔偿小康存款损失102128.31元并赔偿相应利息。
 
 
笔者观点
《银行卡规定》基于银行卡交易类型多样、主体不同等特点,根据纠纷产生主体和法律关系的不同,在第七条至第十二条分别对不同主体之间的盗刷责任进行了规定,并在第十三条规定了不得重复受偿原则。
 
其中,第七条主要规定在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成立银行卡合同法律关系情形下,因银行卡盗刷发生纠纷的责任认定问题。也就是说,如果事实清楚责任清晰,可以要求发卡行赔偿被盗刷的借记卡的本息和发生盗刷的信用卡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
 
但同时也可以从第七条看出,如果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依据规定,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并非所有的存款“不翼而飞”都要由银行担责。持卡人也要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一旦发生银行卡被盗刷,应该立即进行挂失以防止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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