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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连胜国家知识产权局,“王者荣耀”当属南山必胜客
综合整理自:红星新闻
 
现在,人们一听到“王者荣耀”,第一反应肯定是腾讯旗下那款游戏。不过,贵州问渠成裕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问渠成裕酒业”)却将“王者荣耀”成功注册成了酒类商标,还注册成立了贵州王者荣耀酒业有限公司。


腾讯连胜国家知识产权局,“王者荣耀”当属南山必胜客 
 
一怒之下,腾讯公司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及贵州问渠成裕酒业告至法院。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19日,针对贵州问渠成裕酒业有限公司注册的“王者荣耀”商标,腾讯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予以无效宣告,理由是侵犯了腾讯公司对“王者荣耀”商标在先著作权。但该请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
 
对上述裁定不服,腾讯公司一纸诉状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贵州问渠成裕酒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腾讯公司认为,贵州问渠成裕酒业将“王者荣耀”成功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腾讯的认可,或者与腾讯存在特定联系。这一行为损害了腾讯公司对《王者荣耀》游戏的作品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另外,贵州问渠成裕酒业具有明显恶意,注册了与“王者荣耀”相关的字眼,具有抢注商标并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意图。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两个商标虽构成近似商标,但贵州问渠成裕酒业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腾讯公司核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在销售场所、服务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王者荣耀”为普通印刷体汉字,不能独立表达作品的思想和情感,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受保护作品,贵州问渠成裕酒业的注册未侵犯腾讯公司的著作权,也不构成《商标法》“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情形,亦未构成“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贵州问渠成裕酒业则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法院观点
一审:腾讯胜诉
该案于2020年3月17日在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了线上开庭审理,2020年6月17日一审宣判,腾讯告赢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游戏作品名称“王者荣耀”的在先权益,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北京市高院认为,腾讯公司“王者荣耀”可以作为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予以保护。贵州问渠成裕酒业在销售诉争商标“王者荣耀”核定使用的商品时必定借用了在先作品名称“王者荣耀”所形成的市场声誉或不当损害了其商业利益。
 
此外,贵州问渠成裕酒业还注申请册了多个带有“王者荣耀”、“王者”或“荣耀”字样的商标,其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贵州王者荣耀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贵州问渠成裕酒业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主观恶意。
 
综合在案证据,北京市高院认定,相关公众易将使用《王者荣耀》游戏名称的商品与该作品的著作权人联系在一起,进而被误导,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故对腾讯公司的相关主张予以保护。


腾讯连胜国家知识产权局,“王者荣耀”当属南山必胜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针对上述法条,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重点:
 
1、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目前,我国规定的“在先权利”有在先企业名称、字号权、在先著作权、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特有标志权、肖像权等等,本案中的商标权无疑是在先权利的一种。
 
而“现有”的权利是指在纠纷发生前就已经合法有效地存在了,并且这种持续状态还必须存续到异议或者争议之中,倘若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在先权利已不存在,那么就有可能不涉及侵犯在先权利的问题。
 
2、不正当手段
不正当手段主要体现在“恶意”,即知道他人之前未在此类别上注册商标而有意在其之前注册和据为己有。此处的恶意应为“明知”或“应知”两种状态。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只是适用该规定的必要条件,并不是充分条件。倘若被抢注的商标虽为他人在先使用,但尚无一定的影响,就不构成本条规定的侵犯在先权利意义上的抢注行为。
 
3、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以与知名商标标识做同样的理解和掌握,达到这种知名程度的未注册商标,即构成具有法律保护意义的未注册商标,而不要求太高的知名度。而且,被抢注的商标应该在与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相同或基本上无差别的商标。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要求使用一定时期为一定数量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即可,通常是指已经使用了一定时间,因一定的销售量、广告宣传等在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中具有知名度,被视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未注册商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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