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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诚信,拒绝作弊,高考圆梦,不负韶华
综合整理自:教育部、人大数字
 
今天,又是一年高考日。高考是我国众多学子们面临的一次大考,家长们都希望孩子能考上理想的学校。可每年临近高考时,网上就会出现一些所谓“高考答案”、“高考工具”还有“考前押题”的信息来吸引考生家长们的注意,其实都是为了骗取钱财。


立足诚信,拒绝作弊,高考圆梦,不负韶华 
 
案例一:“高考答案”不存在,网络诈骗才是真
2021年5月,安徽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在网上以“出售高考试卷答案”为名,骗取家长及考生钱财。警方经分析研判,迅速锁定了江西籍嫌疑人黄某。今年3月,黄某通过QQ进入多个聊天群,谎称自己有渠道可以买到高考答案,以每科1.5万元的价格将所谓的“高考试卷答案”出售给家长及考生,诈骗安徽、山东、湖南等五省10余人,骗取钱财10余万元。目前,黄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二:考试作弊断前程,侥幸心理不可有
2020年高考前夕,各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连续侦破多起组织考试作弊案,涉案犯罪团伙利用互联网招揽作弊考生,收取高额费用,为考生非法提供考试作弊服务,牟取高额经济利益。辽宁公安机关侦破一起涉高考组织作弊案,依法抓获并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20余名,扣缴了一批无线考试作弊器材。天津、江苏、广东等地公安机关持续对无线考试作弊器材生产厂商开展侦查打击,摧毁多个器材生产窝点,扣缴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千余套。
 
 
案例三:考前编发“占坑贴”,考后宣传“押中题”
考前,一些社会培训机构往往通过网站论坛、QQ空间或自媒体建立标题栏,发布空白内容的“占坑帖”并隐藏,考后再将从网上获得的试题内容等重新编辑到“占坑帖”中,并公布。以此制造考前获得试题或“押中真题”的假象,并作为噱头进行培训辅导宣传,博取网民关注,混淆社会视听。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立足诚信,拒绝作弊,高考圆梦,不负韶华 
 
 
笔者观点
高考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高考试题属于国家绝密级材料,所以每年高考试题的保管和运送都有极其严格的管理措施。从上述《刑法》规定可以看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的均属于违法行为,考生及家长也不要心存侥幸,网上兜售的“高考绝密答案”往往都不可能是真的,不仅浪费了金钱,甚至可能毁了孩子的前途。
 
案例三中,还有一种新骗术叫“占坑帖”。其实就是他们掌握了管理员的身份,因此在考试前就先发一篇空白的贴,然后不对公众可见。等到高考结束后,他们再将高考内容贴上,设置为对外可见,由此给大众造成一种假象,以为是在高考前就“押中”了题目,从而实施诈骗,谋取利益。笔者提醒广大考生,切勿轻信这类虚假宣传,以免上当受骗。
 
另外,在高考中非法制售和使用无线考试作弊器材也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国家教育考试安全,破坏社会公平正义。高考作弊轻则取消成绩,重则违法犯罪,切勿以身试法贩卖、购买考试作弊器材,以免自毁前程,追悔莫及。
 
高考既是对自己十多年来读书成绩的一次检验,同时,也是对自己道德品质的一次检阅。笔者在此,预祝所有的高考学子都能诚实自信面对高考,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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