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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冻结强制性,违法变卖获罪刑
综合整理自:潍坊寒亭法院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28日,管某以被告人邹某某欠其租赁费为由向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法院审查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人邹某某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2019年11月22日,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邹某某养殖的狐狸进行查封,要求被告人邹某某若变卖狐狸,应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并将所得价款提存至法院,不得私自进行处理,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在法院对其狐狸查封之后不久便将狐狸私自处置,非但未向法院说明,而且没有将对应价款提存至法院,更甚至用于抵顶其个人所欠其他人的债务。


查封冻结强制性,违法变卖获罪刑 
 
后潍坊寒亭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邹某某支付管某租赁费250000元及利息2451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邹某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判决义务。管某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犯罪,遂将其犯罪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
 
 
法院观点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明知人民法院对其养殖狐狸进行了查封,仍私自进行变卖,致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判决被告人邹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查封冻结强制性,违法变卖获罪刑 
 
笔者观点
在民事诉讼中,查封是一种临时性的保全措施,是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贴上法院的封条不准任何人擅自处理和移动。查封的目的在于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实现申请人的权利。
 
无论是查封、扣押还是冻结财产,都是司法机关为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对涉诉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排他性。本案中的邹某某原本只是民事纠纷当事人,却为了逃避履行财产给付义务,藐视法律权威,最终成为刑事被告人受到法律的制裁。笔者在此提醒,人民法院一旦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等强制措施,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除查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否则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切勿存侥幸心理“任性”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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