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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退休律师光荣一生,传授犯罪方法毁于一旦
综合整理自:聚法
 
案情回顾
因指导公职人员规避受贿风险,吉林通化律师赵某某被控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年71岁的赵某某曾在吉林通化某区司法局工作,从公职退休后才从事律师职业。公开信息显示,赵某某此前在吉林某律师事务所执业,主要关注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公司企业、公司清算等业务。
七旬退休律师光荣一生,传授犯罪方法毁于一旦 
2016年至2018年,时任集安市五女峰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主任、党支部书记赵某在没有招投标的情况下,与两家生态科技公司分别签订了价值18.5万元及24万元的生态厕所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这两家公司答应赵某分两次向其支付好处费10万元。
 
2018年11月1日,赵某为了躲避侦查,用其本人手机及妻子徐某手机给赵某某打电话,详细询问规避受贿风险的方法。按照赵某某所传授的方法,赵某在其妹夫的配合下,顺利拿到好处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向赵某传授犯罪方法,使赵某实施了受贿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2021年4月,赵某某被认定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七旬退休律师光荣一生,传授犯罪方法毁于一旦 
 
笔者观点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即以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将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能传授给他人的行为,行为人构成本罪,所传授的必须是犯罪方法。这里的犯罪方法,是指犯罪的经验与技能,包括手段、步骤、反侦查方法,等等,如果所传授的只是一般的违法方法,则不构成本罪。
 
一方面,任何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都是扩散犯罪方法、传授犯罪技巧,进而直接造成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破坏,这是本罪的直接客体;另一方面,根据行为人传授的不同性质的犯罪方法,被传授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从而侵犯不同的社会关系,尽管本罪所可能侵犯的间接客体已经不是其行为直接所致。但是,传授者在向被传授者传授某一特定犯罪方法时,对被传授者掌握并利用这些方法去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他对因传授内容而确定的社会关系的侵犯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有侵犯行为。基于此,被传授人是否接受传授或是否运用此方法去进行犯罪,不影响传授者对社会关系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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