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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觉过失无大事,电器失火也获刑
综合整理自:辽沈晚报
 
近日,辽宁省沈阳市“SR国际新城12·2火灾案”正式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犯失火罪,被告人刘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莫觉过失无大事,电器失火也获刑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2日晚9时,刘某某下班后回到房间,使用连接在插排电源线上的电水壶烧水。刘某某进入卫生间洗澡,房间空气开关跳闸。刘某某未检查跳闸的原因,直接将开关闭合,导致其使用的插排电源线发生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火灾造成该栋楼64户居民家中过火。经沈阳市浑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起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7万余元。
 
2020年9月10日,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失火罪,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刘某某的辩护律师称,事故认定起火原因系刘某某使用的插排电源线发生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继而引发火灾,既然是电源线发生故障就不能完全归责到刘某某,公寓的管理者也有检查相关电源及插座等设备安全的责任。
 
其律师还表示,被告人刘某某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观点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失火引起火灾,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故应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莫觉过失无大事,电器失火也获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笔者观点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是失火罪,而不是放火罪。这两者其实都是与火灾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但两者最明显的区别就是:失火罪是过失犯罪,而放火罪存在故意。
 
由此可见,放火罪比失火罪主观更恶劣。因此,放火罪不以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只需要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能成立,而失火罪的构成则需要发生以上严重后果。另外,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消防设施随处可见,安全知识不绝于耳,可生活中因为操作不规范而导致惨剧的事例屡屡发生。千万不要以为无心之举就不是犯罪,一个小疏忽引发的火灾,教训却十分惨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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