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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开审理要遵守,未成年保护记心中
综合整理自:山东高法
 
手机拍照,通过微信发送给朋友,这个举动很多人每天都在做。然而,一名律师却因为拍照发微信群,被罚款1000元,原来,他违反了庭审要求。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不公开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尹某违反庭审要求,使用手机拍摄庭审现场图片并传播至相关微信群,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决定。
不公开审理要遵守,未成年保护记心中 
案情回顾
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尹某,担任宛城区法院受理的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因该案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宛城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不公开审理。该案在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尹某使用手机拍摄庭审照片,并将该照片使用微信发送至某律师事务所微信群内,当即被值庭法警发现,并将手机暂扣,后通过技术部门将该照片予以删除。
 
宛城区法院认为,尹某的行为违反了一名律师在庭审中应该遵守的执业纪律,有损律师形象,影响庭审活动的正常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对尹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限在7月7日前交纳。
 
作出处罚决定后,宛城区法院就尹某的违规行为,分别向南阳市律师协会、南阳市卧龙区司法局发出该律师违反法庭纪律的通报函,建议依法调查处理并给予回复。
不公开审理要遵守,未成年保护记心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八十五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笔者观点
不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活动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对案件不进行公开审理的司法审判制度。所谓不公开即不允许群众旁听,不允许记者采访报道,但对当事人仍要公开进行。在我国,审判公开是司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目前,我国有四类案件存在不公开审理的情况: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被告为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经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本案是因为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所以不公开审理。笔者认为,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不公开审判制度是极具重要意义的。首先,未成年时期正是青少年身体与心理的成长期,这期间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人格尚未完全形成,极易在外界环境的刺激下作出过激行为,反而不利于其回归正确的成长路径。其次,尽管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同样是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其心理、生理等方面与成年人相比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适用不同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诉讼程序。本案中,即使尹某身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却不能以身作则,反而将应受保护的未成年人庭审发布至微信群,这种做法不仅不尊重当事人,也藐视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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