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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京怒告“战狼”,只为自己的“面子”
综合整理自:红星新闻、裁判文书网
 
案情回顾
战狼公司未经吴京许可,将其肖像用于槟榔外包装,并标注“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等字样。各地经销商还在短视频平台,发布相关广告。


吴京怒告“战狼”,只为自己的“面子” 
 
2020年6月,吴京发现这一行为后认为,战狼公司侵害吴京肖像权、姓名权,遂将其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吴京方的诉求为:战狼公司①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回收、销毁相关产品包装及宣传广告;②登报赔礼道歉;③赔偿总计112万元(经济损失100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
 
战狼公司则辩称:①吴京并不享有涉案《杀破狼》剧照的权利;②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具有涉案作品的合法版权,战狼公司与获得授权的广州白月策划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即便构成侵权,相关责任应由这两家公司承担;③被告仅使用海报、剧照不能让消费者误认为原告为被告产品的代言人。
 
 
一审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战狼公司使用的图片系吴京的个人照,照片展示了吴京面部正面形象,具有高度识别性,战狼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吴京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且吴京作为知名演员,其肖像、姓名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法院判决战狼公司赔偿吴京经济损失34万元、公证费2000元,合计34.2万元;战狼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回收、撤除、销毁含有吴京肖像和姓名的产品和宣传品;战狼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天刊登声明向吴京赔礼道歉。战狼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提及,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肖像的载体包括剧照,“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种呈现方式”。战狼公司主张其获得了电影《杀破狼》部分著作权利,但提供的相关合同不足以证实涉案产品取得了使用吴京肖像、姓名的授权同意。
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京怒告“战狼”,只为自己的“面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笔者观点
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战狼公司未经吴京的许可便在该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上使用吴京的姓名及肖像,该行为已经构成对吴京的姓名权、肖像权的侵害,吴京有权要求战狼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其载体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剧照涉及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剧中人物,当一般社会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本人真实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时,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种呈现方式,所以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吴京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演员,其姓名、肖像亦具有一定商业价值,战狼公司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吴京的姓名、肖像宣传该公司销售的产品的行为又具有营利性,故法院判决战狼公司赔偿损失、停止侵害、向吴京赔礼道歉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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