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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卖房屋,善意取得三步走
综合整理自:山东高法
 
案情回顾
周男与罗女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8日,周男与罗女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屋一套归罗女所有,该房屋仍登记在周男名下,没有办理房产转移手续。


无权处分卖房屋,善意取得三步走 
 
2014年1月21日,罗女突发疾病死亡。2015年7月6日,周男将诉争房屋出卖给唐某刚,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已履行完毕,房屋产权也已转移至唐某刚名下。周某丽是周男和罗女的女儿,周某丽以诉争房屋为母亲罗女所有,母亲罗女去世后,该房产应为其个人所有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唐某刚返还房屋。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周男出售给唐某刚的房屋系原告之母罗女所有,被告出售房屋的行为系无权处分。但本案中,争议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周男名下,唐某刚有理由相信周男对该房屋有所有权、处分权,并且该房屋的出卖价并不低于市场价格,房屋也已经依法登记在第三人唐某刚名下,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唐某刚依法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周某丽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无权处分卖房屋,善意取得三步走 
 
笔者观点
善意取得是指在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转让中,出让人并非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但受让人有理由相信该出让人有权处分该动产或不动产,受让人支付合理的价款,并且动产完成了交付,不动产已经完成了转让登记的,受让人仍然可以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基于占有、登记的公信力,对于动产来讲,可以信赖其占有人即所有权人,对于不动产来讲,可以信赖登记的权利人即所有权人,受让人基于对占有、登记的信赖所进行的交易应当予以保护,即便事实上出让人并非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但善意的受让人仍然可以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因为原所有权人无法向善意受让人追回财产,但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善意取得制度是必须存在的。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特殊情况,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因此法律对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认定构成善意取得。《民法典》第311条规定了善意取得的条件:第一,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第二,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第三,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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