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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谋杀子女,只为博得新欢一笑
综合整理自:四川观察、澎湃新闻、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回顾
张某与陈女士于2017年8月结婚后先后生下女儿张某甲(被害人,殁年2岁)、儿子张某乙(被害人,殁年1岁)。


婚内出轨,谋杀子女,只为博得新欢一笑 
 
2019年4月左右,张某向陈女士提出离婚,同时隐瞒自己已婚有子的事实追求网友叶某尘。同年8月左右,张某与叶某尘私下建立恋爱关系。后叶某尘得知张波有小孩,仍继续与张某交往。
 
2020年2月,张某与陈女士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张某甲归陈女士抚养,张某乙在六岁前归张某抚养,六岁后由陈女士抚养。叶某尘多次向张某表示自己及父母不能接受张某有小孩,两人多次共谋并商定采用制造意外高坠的方式杀害张某甲、张某乙。同年6月,叶某尘多次通过微信催促张某作案。同年10月,张某、叶某尘商定以给张某甲买衣服为由,将张某甲接至张某家中伺机作案。10月25日,张某让其母亲联系陈女士将张某甲接到自己租住于南岸区某小区的家中,后因陈女士一直在场而未能作案。11月1日,张某再次让陈女士将张某甲带至家中并留宿。
 
2020年11月2日15时30分许,张某趁家中无其他人,将正在次卧玩耍的张某甲、张某乙一起从次卧飘窗处扔到楼下,致张某甲当场死亡,张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叶某尘共同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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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笔者观点
如果检察机关控诉的案情查证属实,张某毫无疑问是故意杀人罪,而且属于以残忍手段杀死自己的亲生儿女。俗话说虎毒尚不食子,张某能亲手将自己的两个孩子从窗户抛出,可见其已经泯灭人性、丧尽天良,等待张某的判决结果可能是死刑。
 
那么叶某尘该如何定性呢?
 
关于刑法的共谋共同正犯理论,即二人以上共谋实行某犯罪行为,只有一部分人基于共同的意思实行了犯罪,没有直接实行犯罪的共谋人与实行了犯罪的人一起构成所共谋之犯罪的共同正犯。
 
在本案,尽管证据材料并未反映叶某尘亲自杀人,但其多次通过面谈、微信聊天的方式与张某共谋杀死两个孩子。结合起诉书的内容来看,从提起犯意、共谋杀人等行为分析,叶某尘对于共同犯罪也起到了实质的支配作用,其应认定为主犯,属于共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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