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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孩子的溺亡,都是一个家庭的破碎
综合整理自:广州白云法院
 
恰逢暑假,烈日炎炎,下水游泳成了孩子们消暑散热的最好活动。但是玩水虽好,安全也不能少。每年都有不少孩子因随意跑到水库或河流去玩水,最终酿成惨剧的新闻。事后不仅亲人伤心,归责也是一个问题。


每一个孩子的溺亡,都是一个家庭的破碎 
 
案情回顾
 
2018年2月7日约13时至14时,艳艳(7岁)、小强(11岁)、小高(9岁)、小威(11岁)结伴在水库周边游玩时,进入了水库放水闸的泄水区域。四人在放水闸一级水池斜坡上玩耍,艳艳看到水里的鱼,想去抓,没想到脚底一滑就落水了,小强伸手想把艳艳拉上来,不料自己也掉入水中。
 
小高和小威看到同伴落水吓坏了,赶紧来到落水的位置,准备下水救同伴,但没成功。最后两人意识到危险,跑到高速桥底寻求大人帮助,后来两名大人来到水库旁开始打捞,可艳艳和小强均已溺亡。
 
艳艳的父母认为,艳艳是被同伴推落到水中的,因此把水库及小高、小威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433142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法院观点
 
01.水库是否担责?
 
本案事发地位于水库,属防汛泄洪的工程设施。水库的法定职责是负责防洪防汛、水库枢纽维护及运行管理等,属于行政管理部门,并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规定的公共场所,因而水库并不负有该法律条文规定之下的“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艳艳父母主张水库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02.另外两个小孩及其父母是否担责?
 
本案中,艳艳案发时已满七周岁,应知道水道危险的常识,尤其是水库在溢洪道周围已设置铁网围栏,其危险性一目了然。艳艳擅闯由铁网围栏保护、挂有危险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如果说艳艳未能认识到其危险性,则应归咎于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平时没有进行足够的安全教育、疏于看管的监护过失,艳艳的溺亡是其父母监护过失的原因导致,应自负其责。
 
最终,白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艳艳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每一个孩子的溺亡,都是一个家庭的破碎 
 
 
笔者观点
 
在儿童这个阶段,由于意识尚未发育完全而且缺乏生活经验,所以许多时候他们并未意识到自己正在面临危险,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悲剧往往就此产生。每年暑假前,学校一定会对孩子强调注意安全,不能去水库等不安全地方游泳嬉戏,可尽管如此,每年溺亡而死的孩子也不在少数,可每一个孩子的逝去,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破碎。
 
本案中,艳艳仅年满七岁,却意外身故,艳艳的父母悲痛欲绝。我们可以理解艳艳的父母悲痛至极,我们同情他们失去了至亲骨肉,但法理之上,我们无法扭曲事实来弥补他们的遗憾。其实,最好的方法不是如何弥补,而是如何避免。无数的惨痛教训都在告诫我们,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认真履行好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义务,注重涵养其科学的安全观,培养其安全用水、用电、防火以及应急自救技巧等基础生活知识,才能真正帮助他们识别危险、远离危险,健康安全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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