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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钱枫强奸,女主为何选择网曝而不是报警?
综合整理自:红星新闻
 
案情回顾
昨日,一位网名为“小艺希望坏人被惩罚”的网友(真名肖某)发帖称自己曾在2019年遭湖南卫视知名节目主持人钱枫强奸,她声称自己手上握有音频、视频等全套证据,但去到警察局却被通知无法立案。在经历了两年的痛苦折磨后,今天终于鼓起勇气公之于众,希望可以将钱枫绳之以法。此言一出,网上一片热议。湖南卫视立即宣布积极配合调查,在调查结论出来之前,暂停钱枫一切工作。


举报钱枫强奸,女主为何选择网曝而不是报警? 
 
同时,上海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并于当晚发布了警情通报。专案组经调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钱枫存在强奸犯罪事实。此外,2019年3月15日长宁警方曾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将《不予立案通知书》直接送到肖某,并告知其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肖某未提出异议并签字确认,之后也未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举报钱枫强奸,女主为何选择网曝而不是报警? 
 
笔者观点
不得不说,今年娱乐圈的瓜真多,接二连三有艺人被爆出违法行为,央媒及演艺圈各大协会也纷纷发文抵制劣迹艺人。之前吴亦凡强奸案从“清白无辜发律师函”到“涉嫌犯罪正式批捕”,笔者就已经写文分析,这次我们不分析强奸罪,而是把目光放在另一个法律知识点上——不予立案。
 

上文已经提到,早在2019年肖某就已经去过警局报警,但得到的却是一封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且警察也告知她如果不服,可以在七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可以看出,警方当时的做法也是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和第一百七十九条的。可是肖某并未提出异议且签字确认了,之后也没有申请复议,可以说这事在法律途径上就没有后续了。时隔两年,肖某决定将此事爆出,即使肖某后来搜集到了更多证据,但为什么不是选择立案,而是网络呢?我们都知道,现在网络舆论的影响力非常大,所以仅仅是在爆料之后,湖南卫视就立刻暂停了钱枫的工作,警方也立即展开调查。在警方给出警情通报之后,肖某说出自己将整理证据,明日立案。这让笔者不禁疑惑,肖某似乎对真正惩罚坏人的法律途径并不是那么在乎,反而更热衷于在网上爆料,这背后的原因究竟是肖某对警方和法律不信任呢?还是太相信网络舆论的影响力而放错重心呢?
 
目前,众多网友对此事的态度都是“让子弹飞一会”的观望态度。笔者认为,网络舆论只是一种施压,也许能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但并不是真正解决问题的方法,更不是能将坏人绳之以法的手段,既然肖某斩钉截铁地说钱枫强奸了自己,就应该积极配合警方调查,也更有利于真相早日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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