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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酒驾被放行,“官官相护”何时了?
综合整理自:红星新闻
 
案情回顾
昨日,山东省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警情通报:


涉嫌酒驾被放行,“官官相护”何时了? 
 
9月21日,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一中队参与酒驾整治执法直播联动,在黄河六路渤海十八路路口设置检查点,由一名民警带领四名辅警执行勤务。当天22时56分,执勤民警发现一车辆异常停车,随即上前处置。驾驶员林某某称,刚才系其丈夫刘某某驾驶车辆,并称刘某某中午饮酒了,为保险起见,交由自己驾驶,期间林某某自称“是市公安局的”。执勤民警未按规定对二人进行酒精检测,违规放行。
 
事件发生后,市公安局立即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工作。经查,驾驶员林某某,女,58岁,系滨州市公安局二级高级警长;其丈夫刘某某,58岁,系某公司职工。当天中午,林某某夫妻二人与家人聚餐,期间刘某某饮用53度金沙牌白酒一杯(约150ml),林某某未饮酒。当晚夫妻二人在家中用餐后(晚餐均未饮酒)由林某某驾车(有视频监控)到广场锻炼、游玩,22时50分左右结束。从广场回家时,刘某某驾车行驶至交警检查点前方约100米处时,担心中午饮酒仍超标,遂交由林某某驾驶。带队执勤民警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现场未及时收集证据,导致刘某某是否构成酒后驾驶无法认定,且在后续采访中虚构事实、掩盖过错,存在徇私情,执法不严格、不规范问题。
 
报经市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带队执勤民警程某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一中队指导员、四级警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撤职,由四级警长降为二级警员;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交警大队大队长霍某某、分管领导邢某某分别给予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处理;对现场参与勤务的辅警批评教育。林某某由市纪委监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刘某某交由所在单位处理。


涉嫌酒驾被放行,“官官相护”何时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涉嫌酒驾被放行,“官官相护”何时了? 
 
笔者观点
很明显,本案的关键不在于林某某夫妻二人到底是否喝酒了,而是在于执勤民警程某某并未按照规定执行。当车辆驾驶人涉嫌醉酒驾驶的,民警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林某某的一句“我是公安局的”就可以让自己及丈夫在酒驾整治中被免检放行,这种违法乱纪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执法的公正性,更破坏了制度的公信力。
 
作者昨日之文还提到,问题解决的根本不仅仅在于立法,还要有相应的司法执法才能达到规范管理、惩罚犯罪的目的。从如今这事儿不难看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执行。换言之,法律跃于白纸黑字上并不难,也没有太大意义,只有真正的运用到实践中,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才是我们立法的意义所在。
 
究其根本,问题还是出在了当官的“优越感”。回想当初的“我爸是李x”到今天的“市公安局的”,此类嚣张话语的背后其实都是目无法纪,任性妄为的心态。俗话说“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嘴上说着做人民的好公仆,心里却是利用职权横行霸道。既然身披公安局的公权,那更应该照亮反省自己,而不是做灯下黑。再看执勤民警,听到一句“市公安局的”便直接放行,究竟是他心中根本没有建立信念,还是公安局的权力太大让他不得不屈服?笔者想,无论是哪一种,都挺悲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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