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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领茅台成为龙头,却因受贿走入牢笼
综合整理自: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23日上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政协第十二届贵州省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袁仁国受贿案,对被告人袁仁国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袁仁国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带领茅台成为龙头,却因受贿走入牢笼
 
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2018年,被告人袁仁国先后利用担任贵州省茅台酒厂副厂长、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长、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获得茅台酒经销权、分户经销、增加茅台酒供应量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29亿余元。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仁国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袁仁国受贿2050万元系未遂;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带领茅台成为龙头,却因受贿走入牢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带领茅台成为龙头,却因受贿走入牢笼 
 
笔者观点
马克思在书中曾引用过一句名言:“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绞首的危险。”这句话放在今天的袁仁国身上真是再合适不过了。
 
众所周知,茅台酒被称为我国的“国酒”,其实这一理念也是袁仁国推出的,也是他一手将茅台酒从滞销一路营销到供不应求。此外,建立渠道经销商体系,并先后对飞天茅台酒调价10余次,茅台酒的售价从2000年的200元/瓶,卖到了2011年的2000元/瓶,十年涨了十倍。除了价格调整,“批条子”也成为“袁仁国时代”下经销商体系独有的风格。可见袁仁国是一个非常有生意头脑的人,他在多年前就懂得设置理念,将茅台酒定位在高端宴席上,把喝茅台酒打造成身份的象征。在其任职期间,茅台酒的发展一路飙升,甚至反超五粮液等曾经的酒业霸主,从而成为新的酒业龙头。
 
可也正是袁仁国自己一手耕耘出来的肥沃土地,滋养了他受贿的犯罪行为。由于茅台酒资源稀缺,再加上袁仁国成功的营销策略,即使是茅台酒的经销商也需要批条才能进货,而茅台的出厂价和零售价存在巨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批条就意味着万两黄金,据央视新闻《国家监察》专题纪录片,曾有经销商为讨好他送其5公斤金鼎,可见手握批条权力的袁仁国便从此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值得关注的是,在查处的16名茅台高管中,至少有8名高管负责销售,他们占了整体被查处高管人数一半,可见这个袁仁国一手创造出来的体系最终竟是将自己推下深渊的黑手,这真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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