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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需协商,强制加班属违法
综合整理自:山东高法
 
案情回顾
张某于2018年9月入职某报刊公司从事投递员工作,每天工作6小时,每周工作6天,月工资3500元。


劳动合同需协商,强制加班属违法 
 
2020年6月,因同区域另外一名投递员离职,某报刊公司在未与张某协商的情况下,安排其在第三季度承担该投递员的工作任务。张某认为,要完成加倍的工作量,其每天工作时间至少需延长4小时以上,故拒绝上述安排。

某报刊公司依据员工奖惩制度,以张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报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0元。


劳动合同需协商,强制加班属违法 
 
 
仲裁委员会裁决
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未经变更,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特别是涉及工作时间等劳动定额标准的内容。
 
本案中,某报刊公司超出合理限度大幅增加张某的工作任务,应视为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关于“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已构成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因此,张某有权依法拒绝上述安排。某报刊公司以张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报刊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劳动合同需协商,强制加班属违法 
 
 
笔者观点
根据上述法条可知,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这样才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从而合理地调整用工安排。

但要注意的是,一旦选择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要遵循公平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的最大问题在于张某同事辞职,用人单位不经商量就将该辞职人的工作量强加于张某,而且显而易见地增加了张某的工作量以及工作时间,这直接影响张某休息权的实现,用人单位对此进行大幅调整,应与劳动者充分协商,而不应采取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的方式,更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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